过度溺爱引来杀身之祸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很多父母对待儿女万般宠溺疼爱,深怕他们受到一点伤害,最后只会培养出一个不懂感恩、自私自利、只会坐吃山空的啃老族。

很多父母对待儿女万般宠溺疼爱,深怕他们受到一点伤害,最后只会培养出一个不懂感恩、自私自利、只会坐吃山空的啃老族。如果仅仅只是啃老,虽然让人不耻,但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有时候,过度的溺爱,往往会导致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引发一桩桩悲剧。近期,喀什中院就审理了一件由父母溺爱儿女引发的血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阿某系被害人艾某外孙,因父亲去世,母亲又改嫁,阿某从小由被害人艾某抚养。因艾某家中没有其他的孩子,故对阿某十分的宠爱,虽然自己生活并不宽裕,但是只要是阿某想要的东西,被害人艾某都会尽力满足,这也养成了被告人阿某好吃懒做的恶习,无论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阿某都固执不讲理,每当父母让他出去找工作时,他都会大吵大闹。
2022年1月某一天,因被告人阿某向被害人艾某索要零花钱,被害人艾某以其不务正业,让其自己找工作赚钱花为由,拒绝给钱。于是,被告人阿某拿起在家中的砍砍子击打被害人艾某的头部两次,致使被害人艾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当场抓获了被告人阿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某因小事与抚养自己长大的外公艾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用砍砍子连续击打被害人艾某头部,致使艾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阿某的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犯罪后没有离开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认定自首,艾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阿某之所以会沦为罪犯,和被害人艾某及其妻子的纵容宠溺不无关系。常言道“惯子如杀子,惯子如害子”,父母疼爱子女无可厚非,但过度地溺爱就会变成一种伤害,对孩子及对整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悲剧与灾难。身为父母我们不能过度的去溺爱子女,避免其因过多的爱而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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