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被杀害,凶手为何不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光沐律师

文章摘要
这两天的微博好热闹,江一燕拿建筑大奖被网友骂上热搜,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前妻撕逼撕得血雨腥风。网友们热闹吃瓜的同时,一条鲜活的生命正被悄然摧毁在了这个世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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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害的小女孩今年不过11岁,人生才刚刚起了个头,还有无数未来要谱写。而杀害她的凶手竟然是个初中生,因为未满14周岁,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1.案件经过
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叫小琪的11岁女孩,去上绘画班久久未归。
通常小琪在3点钟下课,步行到家只需要15分钟左右。
这一天女孩母亲有事,没有去接女儿放学。3点50分左右,女儿还未到家,家里人非常担心,调取了小琪必经之路的监控。
多番寻找未果,小琪母亲向附近派出所报了案。
坏消息在晚上7点左右传来,小琪父亲在绿化带中发现了小琪的尸体,一家人悲痛欲绝。孩子回家路过那儿,再拐个弯,再过两三分钟,就两三分钟,就到他们的店里了。
警方很快锁定了杀害小琪的嫌疑人蔡某,家住距离绿化带20米左右的楼上,竟然是一名还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
真相随之水落石出。当日大约15时20分,蔡某以需要帮忙为由,将美术班补课结束路过此处的小琪骗到家中,并对小琪进行搂抱,欲与小琪发生性关系。
遭到拒绝后,他对小琪的头面部进行殴打,并将小琪摁倒在地掐其脖子。
当小琪没有抵抗力之后,蔡某担心小琪将自己的行为说出去,就用刀刺了小琪整整七刀。确定小琪死亡后,将小琪尸体装在塑料袋里,遗弃在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
事后蔡某将作案使用的刀也装到了垃圾袋中一并遗弃。
2.凶手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杀人方式如此残忍,事后甚至知道遗弃凶器,你很难相信这是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能干出的事。
但这些确实全部都是他一个人的行为,不是过失,也不是意外,是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
而且在此之前,有至少三名住在蔡某家附近的女士,曾遭到蔡某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只不过未产生实际伤害。
让人不禁发出疑问:未满14周岁的小孩,就已经开始跟踪尾随、强奸杀人了,这要等到18岁长大成人,他还得犯下多少罪行?
但这个案子目前是怎么样的一个结果呢?
因为蔡某未满十四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3.类似案件触目惊心
这并不是第一例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杀人事件了。
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赵某将同村14岁女孩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女孩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
赵某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女孩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
广西河池一13岁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长得比自己漂亮,怀恨在心,将其约至家里杀害并分尸。
湖南3名少年一起打死一名女教师,因未满14周岁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件,扼杀了一条又一条鲜活的生命,摧毁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这些凶手却基本上等同于没有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在让人觉得难以接受。毕竟,很快他们便可以改名换姓,继续开始新生活,而那些逝去的生命,却永远回不来了。
4.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作案逐渐多发,其中绝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对此,舆论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这次事件发生后,许多网友也再次发表了看法,希望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的人,真的完全不能意识到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吗?
未必。有少数未成年人虽然不满14周岁,但是明确地知道自己实施的不是单纯的恶作剧,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之前就有一少年捅死同学后,说出“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的言论。
或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应该简单按照年龄划分。
例如一些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证明方法为“恶意补足年龄”。
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大陆法系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辨别能力规则”来确定年幼少年的刑事责任。
如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人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在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犯需要受到保护,未成年受害者也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希望,这样的血案再也不要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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