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撰写精良的法律文书对于案件处理和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尤其对律师而言,在有限的时间内出具一份高品质的法律文书,不仅能体现出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水准,也会有效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决策。
然而,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更是“情”与“理”的完美融合,因此,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既需深入理解法律大背景,又需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辅之精巧的行文结构与表达形式,彰显文书的说服力与确信力。为此,文章以“三段论”为抓手,结合实例,分析找准、找全大前提以及解读大前提的方法,了解小前提与结论的撰写技巧,不断锤炼,久久为功,以期达到“表里俱澄澈”的理想境界。
一、如何找准、找全大前提
01、文书撰写“两大”共识
以目的为划分标准,律师文书常见类型包括“说服类文书”“意见类文书”“表态类文书”三类。说服类文书,如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旨在通过论证说理以说服审判人员接受己方观点;意见类文书,如律师意见,侧重于输出针对性的专业意见;表态类文书,如律师函,作用在于对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表态。
“好看”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观点美、逻辑美与表达美的特质,其中逻辑美最能体现撰写者法律功底,法律人提升法律文书逻辑美的重要工具之一便是“三段论”方法。无论是说服类文书、意见类文书还是表态类文书,都可使用三段论方法进行论理。
02、“三段论”论理结构与模型
“三段论”旨在提供有理有据的表达和论理,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基本结构:
(1)大前提,即广义的“法条”,体现为法律法规等规定、合同约定、已形成通识的法理;
(2)大前提解读,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解读,即若大前提依据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多种情形或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复杂时,需对大前提进行解读,搭建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桥梁,以增加审判人员对于己方论理结论的接受与认可度。
(3)小前提,即“事实”,事实并非随意选取的事实,而是选择与大前提有关的关键事实,并结合证据写出细节;
(4)结论,再次明确并强调我方观点。
以某股东诉某企业确认股东身份为例,原告股东主张其为该企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段论”论理过程应为: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由于该条规定明确,因此本案无需进行大前提解读。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已提交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了原告为被告股东。
结论:因此,原告有权查阅、复制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03、大前提详解
1、明确立场
大前提大多来源于法条,而准确寻找大前提需要以准确定位法条类型为基础,不同类型的法条存在不同的查找方法。以内容为划分标准,法条可分为实体性法条与程序性法条两大类别,实体性法条又可分为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两大类别,具体结构图1所示:

图1
完全法条是指既规定构成要件,又规定法律效果的法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既规定了第三人履行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又规定了法律效果“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法条场景下,原告可将其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进而寻找相关构成要件事实并基于事实组织证据展开论理,以证明其观点。
基于不同立场所需找寻的大前提法条类型不同,在找寻大前提时应率先明确立场(图2),若作为原告,应寻求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法条;而作为被告,则需要找寻权利义务消灭、排除、妨碍的抗辩规范。

图 2
2、找准找全
如图1所示,不完全法条分为四种类型。
首先,说明性法条作用在于针对某项内容作出说明或释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旨在帮助读者理解票据种类,明晰该法适用范围。其次,指示参照法条(又称“引致法条”)旨在说明特定情形下参照适用某类法定情形,如《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再次,限制性法条,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限制的相关规定,此类法条能够帮助法律工作者排除“错误”选项,进而找准、找全大前提;最后,拟制性法条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一条文的行为规定为按该条文处理,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租赁期限约定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并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由此可见,不完全法条的功能在于充当补充性规范,用于解释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为此法律工作者在找寻大前提时需找准、找全,既要找到完全法条的规定,又要找到充当补充性规范的不完全法条规定,以充分拆分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3、注意识别
在寻找大前提时,需注意识别法条性质,识别相关法条能否充当大前提。以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为例,“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内容的调整,导致其作为大前提的最终效果发生变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因而可以作为大前提适用,而《民法典》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质在于引致适用,导致最终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相关案件大前提适用。
4、失败案例
王某因挪用公款导致公司遭遇巨额损失,后续王某父亲老王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老王代替王某偿还债务,同时签署抵押合同,约定老王将其一处房产抵押给公司以提供担保。此后相关欠款仍未按期还清,公司遂以小王挪用公款为由进行刑事报案,后续案件进入公诉阶段,最终小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其赔偿公司损失。其父老王欲基于还款协议与抵押合同提起民事诉求,请求不再赔偿公司剩余损失。
基于老王的诉求,引发以下思考:
(1) 还款协议与抵押合同同刑事犯罪行为时间是否存在联系?若有,存在何种联系?
(2) 既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可否适用双方民事约定进行赔偿并抵押?
(3) 还款协议效力为何?
为此代理团队查阅相关案例,发现(2016)最高法民申2825号案例认为该案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更无因经济活动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侵害原告的侵权之债并非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设定的担保,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的适用范围。以该案为借鉴,可发现本案中老王虽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但案件所述债权并非因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债,即非民事之债,故而不能适用担保规定,还款协议与抵押合同因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存在而不成立。同时代理团队并未准确找寻到合同不成立所依据的大前提规定,最终在庭审中受到合议庭质疑。
基于失败经验,建议各位法律工作者在提出诉求时(特别是基于原告立场),尽可能形成请求权基础表格,以诉讼请求为基础全面填写请求权基础,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合同依据、事实依据等。
二、准确解读大前提的两个方法
大前提解读被视为“三段论”论理过程中极见法律功力的部分,能够充分体现逻辑美。通常可采用向内和向外两个具体方法进行解读,向内是指利用“最小单元拆分法”进行解读,向外便是“好(hào)抄作业,抄好(hǎo)作业”。
01、向内——最小单元拆分法
1、概述
通过最小单元拆分法进行解读,便是将大前提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全部拆解出来。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为例,其规定了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的内容,通过逐句阅读,可将其拆解为以下构成要件:
(1) 债务人转让财产;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 债权人受到损害;
(4) 转让财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法律效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同时该条提示法律工作者在拆分构成要件时,除拆分法条所述构成要件外,还需考量“因果关系”这一隐性要件,以免因构成要件缺失影响最终诉求的实现。
2、实战案例
客户公司的司机王小美将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现客户欲启动司法程序,要求王小美赔偿损失,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此事进行分析。
基于客户诉求,代理团队旨在寻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内容的大前提,最终找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据该条拆解出以下构成要件: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经济损失赔偿;
(2) 劳动者存在损害行为;
(3) 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经济损失并具备相应证明材料;
(4) 劳动者存在过错;
(5) 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后,代理团队紧紧围绕上述要件进行分析与论理,为客户出具了完善的律师意见,帮助客户成功解决纠纷。
02、向外——“好(hào)抄作业,抄好(hǎo)作业”
1、案例化视角
抄作业,便是进行检索,“借前者经验,成自身论理”。
以“转让方同意将A公司中的股权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为例,我方客户作为受让方,面临对方当事人起诉,以该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要求受让方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代理团队最初并未形成较好应对思路,便以检索该案合议庭主审人员过往裁判案例为导向,最终发现存在两例案件与本案相似,能够为本案提供论理思路:
首先,通过案例一发现涉案公司在工商档案备案中备份的《转让协议》与本案相似,约定原告同意将公司股权7.5万元转让给被告,但法官最终认为该协议中载明的7.5万元是指公司股权而非转让价款,协议中并未对股权转让对价予以明确约定。
其次,案例二中法官认为被告无需为其取得的20%的股权支付对价,原因之一为《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均未载明股权转让价格,且该《转让协议》为公司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系为工商变更登记所用,双方并未对股权转让价格另行约定,原因之二为无人申请股权价值评估,在双方未约定转让价格的情况下,无从确定股权价值。因而无法认定相关约定为股权转让对价,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基于以上观点可知,由于工商变更登记关注且仅关注股权份额变动,而非股权转让价格,故而作为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的应为转让的股权份额,而非对价,因此为本案提供了大前提解读思路:
(1)500万是股权而非股权转让价款,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对价;
(2)协议是工商档案格式文档;
(3)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股权价值评估。
具体论理部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首先,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系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并未载明股权转让对价。《转让协议》均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指导文件所作,系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仅为A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用。工商变更登记需且仅需体现变更之股权份额,无需体现股权转让对价。因此,《转让协议》所载“500万元”系指注册资本500万元所对应的A公司股权份额(以下简称案涉股权),而非涉案股权指转让对价。
其次,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股权价值评估,在《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对价的情况下,无从确定股权价值。
因此,原告依据《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无合同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抄作业要有“灵魂”
面对复杂案件时,需要积极借鉴类似案例的论理经验与逻辑,首先需理解审判人员审判逻辑,做到有灵魂地抄作业,才能使得“三段论”论理更具逻辑性与周密性的同时便于审判人员理解己方诉求。
03、参考句式
在直接引用场景中,一般需要进行大前提解读,句式为:《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规定,“(法条原文)。”。而在间接引用场景中,可视情况省略大前提解读,句式为:根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删改后的法条)。
三、小前提与结论
01、小前提
1、撰写要点
小前提的撰写需要遵循两点,首先应选取关键事实,即依据大前提所拆分的构成要件,每项要件事实都是关键事实;其次,结合证据写出细节,参照“什么时间,谁和谁在哪儿干了什么事儿,依据是什么”为公式,衡量小前提撰写是否到位。
2、示例
优秀示例
2027年x月x日晚九点半,A公司一行人员到老王家中商谈抵押案涉房屋相关事宜;6月13日,A公司与老王、王小明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带走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原件。
错误示例
本案中,A公司与杨某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杨某于2020年7月2日调任B公司工作,故A公司与杨某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该撰写并未展示关键性细节,导致其更倾向于“观点的表达”,而非“客观事实的描述”。修改后为:本案中,2019年9月1日,A公司作出《任职通知》(xxx号),杨某受聘成为A公司副总经理,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7月1日,A公司劳动人事处作出《通知》(xxx号),自2020年7月2日起,杨某调任B公司工作,故A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2日终止。
02、结论
基于大前提与小前提撰写清晰后,结论的撰写水到渠成,基于原告视角,结论应落脚于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立足被告视角,则应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进而再次明确强调我方观点。
撰写精良的法律文书对于案件处理和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尤其对律师而言,在有限的时间内出具一份高品质的法律文书,不仅能体现出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水准,也会有效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决策。
然而,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更是“情”与“理”的完美融合,因此,对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既需深入理解法律大背景,又需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辅之精巧的行文结构与表达形式,彰显文书的说服力与确信力。为此,文章以“三段论”为抓手,结合实例,分析找准、找全大前提以及解读大前提的方法,了解小前提与结论的撰写技巧,不断锤炼,久久为功,以期达到“表里俱澄澈”的理想境界。
一、如何找准、找全大前提
01、文书撰写“两大”共识
以目的为划分标准,律师文书常见类型包括“说服类文书”“意见类文书”“表态类文书”三类。说服类文书,如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旨在通过论证说理以说服审判人员接受己方观点;意见类文书,如律师意见,侧重于输出针对性的专业意见;表态类文书,如律师函,作用在于对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表态。
“好看”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观点美、逻辑美与表达美的特质,其中逻辑美最能体现撰写者法律功底,法律人提升法律文书逻辑美的重要工具之一便是“三段论”方法。无论是说服类文书、意见类文书还是表态类文书,都可使用三段论方法进行论理。
02、“三段论”论理结构与模型
“三段论”旨在提供有理有据的表达和论理,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基本结构:
(1)大前提,即广义的“法条”,体现为法律法规等规定、合同约定、已形成通识的法理;
(2)大前提解读,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解读,即若大前提依据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多种情形或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复杂时,需对大前提进行解读,搭建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桥梁,以增加审判人员对于己方论理结论的接受与认可度。
(3)小前提,即“事实”,事实并非随意选取的事实,而是选择与大前提有关的关键事实,并结合证据写出细节;
(4)结论,再次明确并强调我方观点。
以某股东诉某企业确认股东身份为例,原告股东主张其为该企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段论”论理过程应为: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由于该条规定明确,因此本案无需进行大前提解读。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已提交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了原告为被告股东。
结论:因此,原告有权查阅、复制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03、大前提详解
1、明确立场
大前提大多来源于法条,而准确寻找大前提需要以准确定位法条类型为基础,不同类型的法条存在不同的查找方法。以内容为划分标准,法条可分为实体性法条与程序性法条两大类别,实体性法条又可分为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两大类别,具体结构图1所示:

图1
完全法条是指既规定构成要件,又规定法律效果的法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既规定了第三人履行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又规定了法律效果“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法条场景下,原告可将其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进而寻找相关构成要件事实并基于事实组织证据展开论理,以证明其观点。
基于不同立场所需找寻的大前提法条类型不同,在找寻大前提时应率先明确立场(图2),若作为原告,应寻求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法条;而作为被告,则需要找寻权利义务消灭、排除、妨碍的抗辩规范。

图 2
2、找准找全
如图1所示,不完全法条分为四种类型。
首先,说明性法条作用在于针对某项内容作出说明或释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旨在帮助读者理解票据种类,明晰该法适用范围。其次,指示参照法条(又称“引致法条”)旨在说明特定情形下参照适用某类法定情形,如《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再次,限制性法条,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限制的相关规定,此类法条能够帮助法律工作者排除“错误”选项,进而找准、找全大前提;最后,拟制性法条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一条文的行为规定为按该条文处理,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租赁期限约定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并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由此可见,不完全法条的功能在于充当补充性规范,用于解释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为此法律工作者在找寻大前提时需找准、找全,既要找到完全法条的规定,又要找到充当补充性规范的不完全法条规定,以充分拆分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3、注意识别
在寻找大前提时,需注意识别法条性质,识别相关法条能否充当大前提。以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为例,“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内容的调整,导致其作为大前提的最终效果发生变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因而可以作为大前提适用,而《民法典》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质在于引致适用,导致最终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相关案件大前提适用。
4、失败案例
王某因挪用公款导致公司遭遇巨额损失,后续王某父亲老王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老王代替王某偿还债务,同时签署抵押合同,约定老王将其一处房产抵押给公司以提供担保。此后相关欠款仍未按期还清,公司遂以小王挪用公款为由进行刑事报案,后续案件进入公诉阶段,最终小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其赔偿公司损失。其父老王欲基于还款协议与抵押合同提起民事诉求,请求不再赔偿公司剩余损失。
基于老王的诉求,引发以下思考:
(1) 还款协议与抵押合同同刑事犯罪行为时间是否存在联系?若有,存在何种联系?
(2) 既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可否适用双方民事约定进行赔偿并抵押?
(3) 还款协议效力为何?
为此代理团队查阅相关案例,发现(2016)最高法民申2825号案例认为该案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更无因经济活动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侵害原告的侵权之债并非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设定的担保,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的适用范围。以该案为借鉴,可发现本案中老王虽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但案件所述债权并非因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债,即非民事之债,故而不能适用担保规定,还款协议与抵押合同因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存在而不成立。同时代理团队并未准确找寻到合同不成立所依据的大前提规定,最终在庭审中受到合议庭质疑。
基于失败经验,建议各位法律工作者在提出诉求时(特别是基于原告立场),尽可能形成请求权基础表格,以诉讼请求为基础全面填写请求权基础,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合同依据、事实依据等。
二、准确解读大前提的两个方法
大前提解读被视为“三段论”论理过程中极见法律功力的部分,能够充分体现逻辑美。通常可采用向内和向外两个具体方法进行解读,向内是指利用“最小单元拆分法”进行解读,向外便是“好(hào)抄作业,抄好(hǎo)作业”。
01、向内——最小单元拆分法
1、概述
通过最小单元拆分法进行解读,便是将大前提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全部拆解出来。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为例,其规定了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的内容,通过逐句阅读,可将其拆解为以下构成要件:
(1) 债务人转让财产;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 债权人受到损害;
(4) 转让财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法律效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同时该条提示法律工作者在拆分构成要件时,除拆分法条所述构成要件外,还需考量“因果关系”这一隐性要件,以免因构成要件缺失影响最终诉求的实现。
2、实战案例
客户公司的司机王小美将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现客户欲启动司法程序,要求王小美赔偿损失,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此事进行分析。
基于客户诉求,代理团队旨在寻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内容的大前提,最终找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据该条拆解出以下构成要件: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经济损失赔偿;
(2) 劳动者存在损害行为;
(3) 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经济损失并具备相应证明材料;
(4) 劳动者存在过错;
(5) 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后,代理团队紧紧围绕上述要件进行分析与论理,为客户出具了完善的律师意见,帮助客户成功解决纠纷。
02、向外——“好(hào)抄作业,抄好(hǎo)作业”
1、案例化视角
抄作业,便是进行检索,“借前者经验,成自身论理”。
以“转让方同意将A公司中的股权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为例,我方客户作为受让方,面临对方当事人起诉,以该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要求受让方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代理团队最初并未形成较好应对思路,便以检索该案合议庭主审人员过往裁判案例为导向,最终发现存在两例案件与本案相似,能够为本案提供论理思路:
首先,通过案例一发现涉案公司在工商档案备案中备份的《转让协议》与本案相似,约定原告同意将公司股权7.5万元转让给被告,但法官最终认为该协议中载明的7.5万元是指公司股权而非转让价款,协议中并未对股权转让对价予以明确约定。
其次,案例二中法官认为被告无需为其取得的20%的股权支付对价,原因之一为《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均未载明股权转让价格,且该《转让协议》为公司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系为工商变更登记所用,双方并未对股权转让价格另行约定,原因之二为无人申请股权价值评估,在双方未约定转让价格的情况下,无从确定股权价值。因而无法认定相关约定为股权转让对价,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基于以上观点可知,由于工商变更登记关注且仅关注股权份额变动,而非股权转让价格,故而作为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的应为转让的股权份额,而非对价,因此为本案提供了大前提解读思路:
(1)500万是股权而非股权转让价款,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对价;
(2)协议是工商档案格式文档;
(3)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股权价值评估。
具体论理部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首先,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系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并未载明股权转让对价。《转让协议》均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指导文件所作,系工商档案格式化文档,仅为A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用。工商变更登记需且仅需体现变更之股权份额,无需体现股权转让对价。因此,《转让协议》所载“500万元”系指注册资本500万元所对应的A公司股权份额(以下简称案涉股权),而非涉案股权指转让对价。
其次,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股权价值评估,在《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对价的情况下,无从确定股权价值。
因此,原告依据《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无合同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抄作业要有“灵魂”
面对复杂案件时,需要积极借鉴类似案例的论理经验与逻辑,首先需理解审判人员审判逻辑,做到有灵魂地抄作业,才能使得“三段论”论理更具逻辑性与周密性的同时便于审判人员理解己方诉求。
03、参考句式
在直接引用场景中,一般需要进行大前提解读,句式为:《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规定,“(法条原文)。”。而在间接引用场景中,可视情况省略大前提解读,句式为:根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删改后的法条)。
三、小前提与结论
01、小前提
1、撰写要点
小前提的撰写需要遵循两点,首先应选取关键事实,即依据大前提所拆分的构成要件,每项要件事实都是关键事实;其次,结合证据写出细节,参照“什么时间,谁和谁在哪儿干了什么事儿,依据是什么”为公式,衡量小前提撰写是否到位。
2、示例
优秀示例
2027年x月x日晚九点半,A公司一行人员到老王家中商谈抵押案涉房屋相关事宜;6月13日,A公司与老王、王小明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带走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原件。
错误示例
本案中,A公司与杨某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杨某于2020年7月2日调任B公司工作,故A公司与杨某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该撰写并未展示关键性细节,导致其更倾向于“观点的表达”,而非“客观事实的描述”。修改后为:本案中,2019年9月1日,A公司作出《任职通知》(xxx号),杨某受聘成为A公司副总经理,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7月1日,A公司劳动人事处作出《通知》(xxx号),自2020年7月2日起,杨某调任B公司工作,故A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2日终止。
02、结论
基于大前提与小前提撰写清晰后,结论的撰写水到渠成,基于原告视角,结论应落脚于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立足被告视角,则应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进而再次明确强调我方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