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解读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本文以“试用期”常见情形为引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呈现本文内容,以供各位参阅。

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本文以“试用期”常见情形为引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呈现本文内容,以供各位参阅。
一、关于试用期的时长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根据该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后,试用期时长是有明确要求的,用人单位应按此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约定过试用期,当劳动者岗位变换、续订劳动合同或再次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时,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与这位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所以试用期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试用期工资不能随便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根据该法律规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是有明确要求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定资,否则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
四、试用期要离职应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动者要离职是有义务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的,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当然,法律还规定例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法律。
五、试用期员工辞退的情形易存在误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少人对试用期员工辞退的情形存在误区,以为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不用赔偿,实际上辞退试用期员工跟辞退正式员工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区别不大,但试用期员工多了一种可以辞退的情形,即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用人单位是很难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入职的时候就要明确告知员工具体的录用条件;第二,录用条件要合法合理,否则无效;第三,用人单位要对上述情形举证证明员工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用人单位几乎很难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毕竟用人单位HR非专业法律人士,常常按照行业习惯操作,甚至认为只要没给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员工就还在试用期,直接将员工辞退。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可设置专职部门负责员工入职等事宜,作出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保留好证据,才可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适用该法律规定辞退试用期员工。
六、试用期员工辞退并非都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关于试用期员工辞退的期限通知要求,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基于此,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解除员工的理由并不是该第四十条的规定,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法定单方解除的情形下并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解读:针对试用期员工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试用期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时,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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