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警方日前查获一起重大考试作弊案,重大是因为此案涉案人数达300人之多,抓获的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多达几十名,这是自考试作弊入刑以来,河北衡水查获人数最多的此类案件。
2016年成人高考开考后不久,衡水警方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有人替考。民警立即赶到考点将替考“枪手”控制,据“枪手”交代,警方很快将考点外专门接送“枪手”的汽车控制住,当场查获15名考生,并在考生身上发现大量真假准考证。
经过比对嫌疑人遗留在车上的资料,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考试作弊案。
嫌疑人程某、刘某,为牟取暴利,二人分工合作,建立了临时作弊团体。程某负责寻找愿意花钱找“枪手”的考生,同时也寻找“枪手”。为了能够顺利进入考场,“枪手”还得费尽心思寻找以匹配对应考生的相貌、体型。
民警说到“她们认为这事非常小,以为就是替考的事,但是她们不知道替考已经入了刑法,将被判处拘役或管制,当天把她们送到看守所的时候,她们非常后悔。”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九》处罚犯罪之广,不仅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了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刑九》处罚力度之大,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名入刑,但该罪仅定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普遍明显提升。
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罚。
在考试作弊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这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也有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说:“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世上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
考试关乎考生个人命运,对考生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诚信考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将考试作弊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能够规范考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构建诚信社会,对净化考试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
望广大考生能诚信考试,坚决抵制任何作弊行为,切记有侥幸心理,以平和心态从容应考,并避免过失性违规违纪行为。
类似案例判决书
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长净开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执业兽医,户籍地东丰县,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户籍地农安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杭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兽医,暂住梨树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出售兽医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获利,伪造附有杨某某照片和其朋友张某(另案处理)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同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用该身份证报名参加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同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车载发射器及接收模块等作弊器材。 同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宋某某、杭某某称如能帮助其作弊可得好处费。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东北师大人文学院X号、X号教学楼考场附近兜售等方式向张某某等十余名考生以定金500元的价格出售作弊器材。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杭某某、宋某某、张某驾驶杨某某的吉AXXXXX号白色奇瑞车在考场外等候,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考场内,在考试中将其制作的试题答案扔出窗外,由张某取回交给被告人宋某某、杭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杭某某将答案通过作弊器材传送给考场内作弊考生。当日,三被告人传送试题答案300余条,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辩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传送答案时所用纸条、吉AXXXXX奇瑞牌轿车照片、车载发射器及接收模块照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电话查询记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试题答案、被告人杨某某代替他人考试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均供认不讳,且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作弊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三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杭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在案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考试作弊器材予以没收,对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苗秀秀
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
人民陪审员: 翟 辉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