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未来。若当父母一方怀疑并确定子女不是自己所亲生的,这对于家庭来讲,无疑是一个悲剧,而笔者近期就听到一个故事。
基本案情
小洪(男)与小霞(女)于2005年相识并结婚,并于2008年生育婚生女小蜜,一家人过得十分幸福和美。随着小蜜一天天地长大,同村的人开始夸小蜜长得十分好看,但就是长得不像小洪,于是小洪心里就很不是滋味,也不由自主地怀疑起小蜜是不是自己亲生的了。而后,小洪就悄悄地委托了一家亲子鉴定机构,对其与小蜜进行了DNA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小蜜与小洪之间不存在生物学的父女关系!于是小洪也找到了我们,想要寻求帮助。
而在本案中,小洪到底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以上皆为化名)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小洪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已经确认了其与小蜜之间是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因此小洪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若案件判决否认了小洪与小蜜之间的亲子关系的,那么小蜜就不属于小洪的婚生女,因此小洪对小蜜也没有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那在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判决之前,已经存在的“抚养关系”又该如何定义呢?关于该期间的“抚养关系”,是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即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答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该复函的内容肯定了离婚后的欺诈性抚养,抚养费应当返还,但对于婚内但欺诈性抚养问题,尚未作出明确但答复。但笔者认为,欺诈性抚养的实质就是子女的母亲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并最终让“受欺诈方”支付财产进而“履行”了抚养义务的情况,造成了“受欺诈”方的财产损失的,实质上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其也有权主张要求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及对应的利息。
另外,本案中小洪除了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其更多地是受到了精神上的打击。笔者认为,小洪对小蜜付出的除了金钱上的支持,更多的还是对小蜜的情感投入。在小洪对小蜜倾注了多年父女感情之后,再被告知小蜜并非其亲生女儿,这无疑会给小洪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小洪是可以向小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背后隐藏的其实就是夫妻双方间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对于夫妻而言,这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因此,端正的婚姻态度,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度”,是每对夫妻都需要恪守的,也是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根本。
“喜当爹”!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该怎么办?
作者:陆垂军 梁晓君来源: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未来。若当父母一方怀疑并确定子女不是自己所亲生的,这对于家庭来讲,无疑是一个悲剧,而笔者近期就听到一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