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中,司法查封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重要保障,通常能够对财产启动处置程序的法院有首先查封法院、轮候查封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由首查封法院进行处置并主持具体分配,是查封财产处置权归属的总体原则。因此会出现题涉情况: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抵押财产后优先受偿,但在执行阶段,因为案涉抵押物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导致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并没有处置权,不得不中止执行程序,此时,优先债权人就需要申请移送查封财产处置权。
本文结合相关规定与司法实务就上述处置权移送相关问题结合各级法院的司法政策及案例分为三个部分:对移送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时长、影响移送执行的主要因素、移送执行失败的救济途径进行初步梳理和分析,以资参考。”
-01-移送执行程序的启动和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根据《批复》移送执行大致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优先债权人向其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优先债权法院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
(三)首封法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执行;
(四)优先债权法院处分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部分地方法院在《批复》基础上针对移送执行的启动,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上海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第2条认为必要时,有关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商请移送执行。
就移送执行本身而言,其程序时长难以确定。《批复》仅规定首封法院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后出具移送执行函的时限为15日,也有地方法院对此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深圳中院在《关于我市法院间首先查封案件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中就要求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抵押权案件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
至于从优先债权人向优先债权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到该法院出具商请函、从首封法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到查封财产完成移送等流程的时限,均无相关规定。并且即便存在前述15日的时限规定,实践中依然可能超过。如在(2021)京01执异371号执行案件中,北京市三中院2021年5月25日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7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才作出移送执行函,时隔56天。
-02-影响移送执行的主要因素
首封权与优先债权执行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首封法院涉及财产无益处分,即首封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并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所剩余;二是法院处置涉案财产遇到障碍,如异地法院沟通不畅、法律适用出现偏差、首封债权人蓄意阻挠、执行法官精力不足等,导致首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延迟,其中有制度不协调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
结合冲突背后的原因、相关规定及实践,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影响移送执行成功与否的因素。
(1)法院及法官办案意志是主导因素
法官的工作压力、办案经验、理论认知等都可能导致移送意愿降低,是否可以成功移送,承办法官是主导因素。
如(2021)鲁01执他4号执行案件,济南槐荫法院(优先债权法院)因济南中院指定而对查封房产享有处置权,却请求移送至济南历城法院(首封法院)执行,最终济南中院审查后以有利于案件执行为由指定历城法院执行。
而在(2022)赣0313执259号之三一案中,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后,经该法院又商请首封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其取得了涉案房产的首次查封处置权。该查封处置权的移转发生在江西和海南两个省份之间,尽管各自省内均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支持这种移转行为,但首封法院依然大胆同意了轮候查封法院的商请。
(2)首封财产的查封性质影响
若首封性质为诉讼保全查封,则有可能被认为不满足移送要件,出现法律适用偏差的情况。虽然在(2016)最高法执协5号协调案件中,最高院即明确指出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前述协调案件中的山东高院就曾认为移送执行仅适用于首封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
尽管《批复》意图已经涵盖了首先查封包括诉讼查封,却在执行实践中屡屡遭遇查封法院未进入执行时协商不回处置权的尴尬困境。
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同时首封法院又没有具体的执行案件,首封法院的执行部门无法确定具体回函人及回函案号。因此诉讼法官很容易就把移送处置权的回函完美推掉。推脱理由主要有:执行移送函应当由执行部门处理;诉讼法官对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不熟悉,《批复》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系统科学地进行解释;诉讼法官会推说等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再处理处置权移送回函事项。
(3)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影响。
若查封财产为不动产且位于优先债权法院所在地,则也将是提高成功移送概率。如(2016)最高法执协5号执行案件,最高法即指出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执行更为妥当。(2019)桂执协22号案件中广西高院也指出,八步区人民法院有抵押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且查封财产位于贺州市境内;海城区人民法院有首封处置权,最终决定移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
涉及特定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及财产处置的特殊规则。如2022年2月16日,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范围公告》,明确关于保定市等六城市内发明专利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自2022年2月1日起归属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跨区域管辖规定在实务中亦需注意。若查封财产位于雄安新区,将可能无法获得处置权。如(2020)冀0606执恢183号保定市莲池区法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共计32套房产,查封财产位于雄安新区,因雄安新区规划及政策无法对查封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变现,故暂时无法处置以上查封财产。
另外,若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也更容易实现移送执行。
(4)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的关系的影响
若首封法院涉及无益处分,则被移送执行的概率更大。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在先查封法院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
(5)当事人的配合程度
为了掌握资产处置主动权,尤其是被查封财产价值略高于或者与优先债权数额相近的情况下,首封当事人往往不愿甚至阻碍移送执行,其担心因拍卖、变卖结果不理想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自己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如果首封案件的原告或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故意将自己的不动产在诉讼中查封,但又不进入执行程序,这可能会为优先债权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设置法律障碍,从而影响优先债权的实现。
(6)存在不宜移送执行的情形
首封法院认为不宜移送的情形主要有抵押财产属于共有、与其他不动产在格局上难以区分、部分份额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涉及刑事案件执行、多优先权并存、已启动评估拍卖处置程序等。
因此,即便优先债权法院向首封法院发送商请函,首封法院也非必然要将查封财产移送给轮候查封法院,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03-移送执行失败的救济途径
1.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是否可以成功移送,承办法官是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权利人可以与优先债权法院进行沟通,基于前期已经建立的信任和默契,这种沟通通常更为便捷。同时,权利人也可以尝试与首封法院直接进行沟通,以解决移送执行的问题。
2.向首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复议
沟通无果后,如果优先债权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针对首封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的还可申请复议。但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该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如(2022)鲁16执异9号执行案件,滨州中院认为商请移送执行系法院间就查封财产处置权问题的协商处理方式,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解决。另外,对于优先债权法院拒不商请移送的行为难以认定是违法的,且其并非负责执行的法院,因此难以向其提起执行异议。北京高院(2022)京执复161号、(2020)沪执复99号也同样认为,涉及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的移送执行行为,属于法院之间协调及程序衔接事项,并非具体执行措施,该事项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笔者亦持此观点。
3.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首封法院消极行使执行权,属于损害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上级法院可以对首封法院的消极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于优先债权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启动移送的行为,优先债权人可以尝试向其上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令。这种申请旨在促使优先债权法院履行其法定职责,启动移送执行程序。但是鉴于督促启动移送执行并不属于法定可以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形,该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也具有不确定性。
4.申请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根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此,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还可以向有关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应当认识到,即便理论上存在上述救济途径,但实践中的维权成本依然很高、难度依然很大。
结语
执行程序中,法律和司法实践往往倾向于保护优先债权人和行动迅速的债权人,因此,笔者建议善用首查封优势,普通债权人快速申请首轮查封,无法申请首封的,亦应当快速申请轮候查封。在扣除执行费用以及保留优先债权金额后,按照参与分配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实践中首封债权享有获得更高比例清偿的可能(部分地区规定首封债权可以适当提高不超过20%的分配比例,甚至有观点认为首封债权全额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碍于篇幅,笔者将另文分析)。同样,优先债权人为了避免陷入执行僵局,在处置权移转上大费周章,也不能忽视首查封的作用。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们,早起诉,早查封,早获益。
参考法律条文
上海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
2、有关执行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商请移送执行的,是否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移送执行的启动,原则上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有关执行法院提出移送执行的书面申请;必要时,有关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商请移送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如何确定查封房地产的处分法院?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行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普通债权法院已经启动房地产评估或拍卖程序且处分房地产价值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分配变价款的除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 哪些情形下由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一)优先权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第一,首封债权为一般债权且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二,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月未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的;第三,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不符合及时依法处分查封财产原则的。
(二)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认为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进行处分更为适宜并提出协商请求,优先权执行法院认为可以由其处分的,可以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深圳中院《关于我市法院间首先查封案件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 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抵押权案件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移送抵押权案件执行法院,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注明载明以下内容:
(一)明确将不动产抵押物移送执行,并由抵押权案件执行法院径行办理继续查封、解除查封、强制过户等手续;
(二)首封案件的查封案号、查封期间、保全标的金额等相关情况;
(三)首封案件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13、 担保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的,作出裁定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的法院能否取得该担保财产的处置权?
答:对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在先查封法院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担保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的,商事审判庭在依法作出 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后,由执行部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协调担保财产的处置权问题。经协调(包括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仍不能取得担保财产处置权的,申请人可根据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通过担保财产处置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
判决优先受偿,执行却无权处置?本文教你如何破局!
作者:吴健松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实务中,司法查封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重要保障,通常能够对财产启动处置程序的法院有首先查封法院、轮候查封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