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自己的胜诉权呢?
案情介绍
老丁家住第一师某团场,2014年因家庭变故,老丁开始陆续向身边朋友借款及农资店赊账用于家庭开支和农业经营。后因拖欠欠款多年且无力偿还,老丁被多人诉至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老丁仍未还款,于是债主们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强制执行后,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老丁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执行人员前往老丁居住的连队实地调查,查明老丁全家共四人,其中1名子女未成年,全家居住的房屋为保障房,老丁夫妇身患重病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法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期间,老丁之妻因病去世,2023年10月老丁也因病离世。后申请执行人王翠(化名)向法院提供老丁财产线索,经查明,老丁个人养老账户有财产,老丁离世后社保所对老丁养老个人账户返还20,808.4元,法院依法对该笔金额进行债权分配,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老丁死亡后,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分配完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义务,案件能得以成功执行,源于申请人与执行法官的密切配合,申请人应多多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要及时联系执行干警,从而助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早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遗产分配时,法院对财产线索提供人王翠给予先行从上述分配财产中支付所提供财产金额的20%的奖励。其他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核实属实的,可参照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离世后,可否“父债子还”?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老丁与其子女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老丁的债务,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强制性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继承的情况,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并没有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未继承到父亲遗产的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不负担为父亲还债的责任。
丧葬费、抚恤金可否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除案外人自愿代为履行外,否则就只能执行其遗产。但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死者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遗产,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执行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三是该财产属于合法财产。本案中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前所述,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老丁所有的财产,而是发放给被执行人老丁家属的,为其家属所有,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做的补偿,故丧葬费、抚恤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被执行人去世后,执行如何推进?
作者: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自己的胜诉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