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会见是刑事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会见更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与基础。结合实践经验,在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中,会见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始终,在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正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律师的会见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行使自己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的会见是有效辩护的来源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与当事人的第一次会见是战斗的开始,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虽然往往仅是听当事人的己方陈述,但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运用法律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功底结合案情,发现分析问题,层层深入推敲,掌握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但由于当事人认识、认知、社会阅历,加之绝大部分当事人不懂法律,对于案情的表述不尽完整,当事人不会像律师一样注意、关注到案件细节,甚至有的当事人未能完整的回忆到案件情况,这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架构不同维度的逻辑思维方式,避免当事人支离破碎的陈述案情。
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让当事人把案发情况说清楚、讲明白,讲述案件主体以及整个案发过程,使得律师更好融入案情,好似律师亲临现场,真实看到当事人如何参与案发的过程,从而从旁观者的角度分析案情。
变更羁押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途径。律师通过会见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可以对羁押、逮捕必要性进行判断,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2.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是选择辩护方向的必然要求
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在办案机关讯问状态下陈述的案情,办案机关记载其他同案犯的陈述,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反映出的案情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会见中陈述的案情进行分析比对,对涉及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当事人是否陈述,办案机关是否如实记载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律师可以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展示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它证据,在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当事人面前核实证据,询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辩护律师也可以整理出案情摘要,与当事人一一核对,从而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
3.审判阶段的会见是事关审理结果成败的关键因素
审判阶段的会见要与当事人确定辩护思路,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充分结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与当事人协商讲解清楚各种思路的利弊,使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与主观意愿加之律师的法律分析作出真实合理的判断选择。
同时要让当事人熟悉庭审程序、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与当事人进行一轮全面的“模拟演练”。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以前只在电视见过庭审,当真正参与庭审避免不了会出现紧张情绪,尤其是在审判过程、判决结果事关自己生命、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做出与辩护律师的配合不太容易,自行辩护更是难上加难。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见中向当事人描绘法庭的布局,让当事人知晓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座次,使得当事人进入法庭后不陌生。描绘庭审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程序性介绍讲解,使得当事人知晓在什么阶段该做什么,该说什么,明白庭审中哪些工作是需要当事人来做,哪些工作是由律师来做,从而避免出现庭审乱象。
4.心理的抚慰与辅导是激发当事人“斗志”的有效手段
从表面上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法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卷入了刑事诉讼程序,面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诉讼程序如何展开的问题,而实质上是要正确调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生命、自由以及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紧张与慌乱的情绪。而刑事律师是当事人被羁押状态下唯一能见到的“亲人”。刑事律师要抱着倾听、悲天悯人、同情弱者的底层立场上对生命、自由进行人性关怀,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心理咨询、心理抚慰、心理安慰。当事人需要宣泄、需要倾诉,通过对当事人的倾听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安慰共同面对、应对将来所发生的风险。刑事律师就是和当事人及家属共同度过这一段最艰难的岁月。
综上,刑事会见是一门专业的技术活,并非外行人所认为的仅是“见面、聊天、传话”。成功有效的刑事会见,对于当事人而言是雪中送炭,对当事人家属而言是缓解内心的焦虑,对律师而言就是成功有效的辩护。
重视刑事会见,打好刑事辩护的第一枪
作者:朱乾龙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中会见是刑事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会见更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