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抵押车”有风险 购买需谨慎

来源:宜宾中院

文章摘要
关于购买抵押车的那些事…… A:“我刚买了一辆名牌车花了6万多……” B:“哇!价格好亲民,在哪里买的?” A:“是抵押车,开着还挺不错的。” B:“啥?抵押车?

关于购买抵押车的那些事……
A:“我刚买了一辆名牌车花了6万多……”
B:“哇!价格好亲民,在哪里买的?”
A:“是抵押车,开着还挺不错的。”
B:“啥?抵押车?你自己千万看好了,我觉得这种车有点复杂,我就不考虑了”
果然,还没几个月,B买的抵押车就出问题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7日,赖某向罗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于2022年9月8日归还,赖某将名下小型汽车质押给罗某,若借款人赖某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将债权转让,并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借期届满后,赖某未按期归还借款。
2023年1月3日,罗某与兰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罗某对赖某享有的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转让给兰某,协议载明已就质押车辆以及债权情况进行说明,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车辆遗失、盗窃以及查封、扣押、锁定等由兰某自行承担风险。同时,罗某还制作了《风险告知书》,告知兰某案涉车辆是一辆质押车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兰某在该《风险告知书》上签字捺印。债权转让后,罗某以短信方式告知了赖某已将债权转让给兰某。此后,罗某将案涉车辆交付兰某使用。
2023年5月21日,案涉质押车被享有车辆抵押权的公司拖走。兰某联系罗某、赖某要求解决车辆被拖走产生的损失未果。遂将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罗某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债权转让协议》,但协议主要条款均是围绕案涉车辆状况进行约定,双方还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进一步就车辆保管、权利瑕疵、风险负担等问题作出约定。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买卖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买卖抵押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而兰某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抵押,仍选择购买该车辆,应承担案外人主张权利的相应风险。兰某无权主张罗某向其返还购车款。最终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抵押权人对车辆的权利优先于购买人的权利,消费者明知车辆存在抵押而购买,车辆被拖走后的风险应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低价购买抵押车存在风险,可能导致“钱车两空”。消费者莫图便宜,千万慎重购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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