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急救时剪坏患者衣服该不该赔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近日,出现这样一则新闻:L在工作时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急救。一男一女两名医护人员迅速将其衣物剪断扯下进行抢救,因抢救及时,L当晚脱离生命危险。

案情回顾:近日,出现这样一则新闻:L在工作时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急救。一男一女两名医护人员迅速将其衣物剪断扯下进行抢救,因抢救及时,L当晚脱离生命危险。不料事后,L的父亲找到医院,称医生抢救时剪坏了儿子的衣裤,还把短裤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数据线等财物弄丢了,需赔偿1500元的损失,而且还报了警。最后,在警察的调解下,医院初步答应赔偿1000元。
此事一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大家都唏嘘不已。相信大多数人看到此新闻的第一反应是:尼玛,这患者家属也太过分了吧!所以,网上很快就出现了调侃的段子:

有人说,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到了这种程度,那社会道德水平急剧下滑就成了必然,就会逼着天使成恶魔,情况只会越来越糟。
当然,这里的情况应该一分为二。一是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剪坏衣裤的损失,二是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弄丢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数据线等财物的损失。
对于第二项损失,如果确实是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患者衣裤时弄丢了,医院有赔偿的责任。如果非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医院也可以要求患者及其家属举证证明。
但对于第一项损失,从最单纯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来讲,人家救了你儿子的性命,你还好意思让人家赔偿衣裤的钱,你确定拿了这个钱,你的良心不会痛吗?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而在本案中,L因肺栓塞昏迷而一直处于危险状态,医护人员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为防止L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采取剪坏衣物的行为,使L得到及时救治,在当晚即情况好转脱离生命危险。在生命和财产面前,显然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衣物的价值。所以,在二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当然是选择舍弃衣服,保全性命了。而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赋予了医护人员在抢救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因此,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所以,强烈建议医院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拒绝患者及其家属的无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是不是该将心比心,体谅医护人员的处境呢?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不要让我们的道德水平不断下滑,不要继“老人摔倒该不该扶”之后,再出现“医生救人时该保命还是保衣服”的闹剧。否则,这将是我们每个人的悲哀,是整个社会的倒退。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