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真的都要像律师一样的思维吗?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最近,一名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花”被判刑的新闻被媒体报道了出来,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热议,无异这又是一个带有全民普法意义的法治共享课,笔者做为一名刑事律师,自然也非常关注这一类典型

最近,一名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花”被判刑的新闻被媒体报道了出来,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热议,无异这又是一个带有全民普法意义的法治共享课,笔者做为一名刑事律师,自然也非常关注这一类典型案件,下面谈一下我的个人见解。--- 从“农民采野花”被判刑谈起
案件回顾
据记者采访稿,2016年4月22日15时,农民秦某跟另一村民一起骑摩托车上山采集药材白芨,返回途中,无意发现山脚处有几株开花的野草,两人分别挖了几株放在布袋,并挂在摩托车前,在离开山脚不到1公里的路上,偶遇到卢氏县林业公安局,而后被查获带到卢氏县林业公安局。
采野花为什么会被判刑,原因在于这3株野花并不是普通的花,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株野花是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农民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而紧接着没完的是,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直至最后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何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构成本罪需要满足3个条件:1、是违反国家规定2、是非法采伐3、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本案中的蕙兰属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时,笔者也查询了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不包括蕙兰。
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从以上可以得出蕙兰目前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么为何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鉴定的依据是什么?笔者不得而知。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秦某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即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知情的情况下采伐就一定构成犯罪?
刑法33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该罪要求必须主观上明知要采伐的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主观上不明知的不构成此罪,换句话说秦某如果不知道要挖的3株野花是兰花,那么本案不能简单以你挖了不该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这样草率定罪,定一个人的罪必须要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样本案也不能适用推定主观上明知,从媒体报道的细节看,当时林业警察在查获时也去农民秦某家里进行了搜查,一无所获,而据秦某讲当时只是觉得这种草开的花很香,花朵也很好看,就想挖点回去种在家里观赏,从这点看秦某主观上就没有任何犯罪的动机。
请看记者的采访手记
记者:事发当天去山上做什么活?
秦运换:2016年4月22日15时,我和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的秦帅,骑摩托车上山采集药材白芨,返回途中,无意发现山脚处有几株开花的野草,两人分别挖了几株放在布袋,并挂在摩托车前。
离开山脚不到1公里的路程,被迎面而来的两辆汽车挡住去路,其中一辆黑色轿车无牌照,车里下来人问我们,后面有开矿的没有?我说没有,只见有人修路。
因为布袋子很浅,野草装进去上半部分裸露在外,这时,有人突然指着摩托车前布袋子说,偷挖兰草犯法了,让我们蹲在路边并用手机拍照,之后,开车把我们两人带回村里进户搜查,家里没搜到什么,又把我们带到卢氏县林业公安局。
记者:以前是否知情这种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这种植物的法律后果?
秦运换:根本就不知道这种草还是国家保护植物,而且,山上也没有任何禁止挖兰草的标牌,事发至今,山上仍没有一块警示牌子。
记者:原本挖这种草回去准备怎么处理?
秦运换:当时,我们只是感觉这种草开的花很香,而且花朵也很好看,就想挖点回去种在家里观赏。
记者:从被警方抓获到法院判决,你们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了吗?
秦运换:我们被带到警局后,警察做笔录时问我是否知情采兰草犯法,我一直辩解,确实不知情。之后,警察让签了好多手续并给了我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说可以回家了,但要随传随到。我问警察秦帅呢,被告知刑事拘留了。
事后得知,秦帅刑拘的原因是,他本身有犯罪前科记录,所以这次犯法加重了处罚,目前已被判决。
没钱请律师不上诉
记者:你对判罚的结果怎么看?
秦运换:我认为不就是挖了两棵破草吗,不至于判这么重,再说了,我一个农民也不懂什么法律,人家说犯法了,我再辩解也无用,就认了吧。
记者:这个判决结果,对你和家人产生了什么影响?
秦运换:判决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求每月去徐家湾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工作,这样一来,想出去打工也受限制。
我的家乡在山区,没有更多的收入来源,17岁的儿子就读中学,因多年患病常年吃药,每月仅药费就得300至400元,这个钱只能靠妻子外出打工挣钱支撑。
记者:就你们当地,也曾发生过挖兰草被判刑的事件,你知道吗?
秦运换:之前不知道。我被告知涉嫌违法之后,才听别人说,卢氏县各个乡镇辖区有人在家里养兰花,而且也发生过类似这样的案件,当时查的可紧了,谁家养兰草都得办手续。
记者:有人说当地有很多挖国家保护植物贩卖的情况,你了解吗?周围有没有这样的人?
秦运换:这个我没听说过。我也不养兰花,所以也不打听,市场上究竟有无买卖、是否值钱,我也不懂。
记者:目前亲戚朋友、村民如何看此事?
秦运换:大家议论更多的是,误挖了两棵草还犯法了,以后大家上山采药可得小心谨慎了,否则,不知道又会轮到谁头上。
记者:以后有什么打算,是否决定上诉?
秦运换:判决宣布当日,我曾与法院方面交涉判决过重,审判长说,国家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判决结果是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没办法。没钱请律师,也不再上诉。
本文来源:北京时间
本案跟前些年发生的天价手机案与天价葡萄案有点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皆有偷的主观动机,而本案的野草是在山坡上发现的,当地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更未进行过识别上的宣传,别说一个农民不知道,就是从事法律的司法人员有多少人会知道呢?我们何必呵责一个农民必须要知道?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结语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本案判决书看出,农民秦某并未聘请律师提供有效辩护,判决宣布当日,也曾与法院方面交涉判决过重,谈起为何不上诉,是因为无钱请律师,没办法。这些话听起来很让人心酸,看起来他并不知道我们国家专门对经济困难群体实施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可能是司法机关未充分尽到告知的义务,写到这,笔者建议刑事案件,家属一定要及早聘请律师,而且家属唯一能帮到当事人的,就是为他/她找一位最好的刑事律师。
期待本案也能像内蒙古收购玉米案一样幸运,被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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