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的研究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的硬性要求,也是司法为民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的硬性要求,也是司法为民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当前,传统的审判公开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司法运作过程透明度的要求,而司法必须以人民群众信赖为基础,反映最广泛民众的意愿。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不能得到民众最广泛的信赖,司法便会被扭曲,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要想司法得到民众的信赖和获得广泛的民众基础,就必须使司法体制及其运行具有“透明度”。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使司法公开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笔者对此作了一点探索和研究。
一、司法公开的历史进程
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其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它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依赖感和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腐败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前提。在我国法院的发展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改革从审判公开走向司法公开的发展轨迹。
第一阶段:1999年-2003年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第12条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此时的公开审判仅限于开庭审理和宣判两个阶段。
第二阶段:2004年-2008年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0条规定:“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作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从审判公开到司法公开概念的转变是一大亮点,公开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张,包括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其他工作的公开。
第三阶段:2009年-2013年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25条规定:“加强和完善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司法透明度概念首次在司法改革纲要中亮相,司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张。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一部被誉为司法改革“一号文件”再一次聚焦司法公开改革,并认识到司法公开改革离不开司法公开方式的不断拓展,强调:“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方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第四阶段:2014年-2018年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强调,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借助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倒逼法官提升质量和责任意识。可见,我国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深化,司法公开的形式也不断拓展、多样化,而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正是对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制度设计。
二、司法公开的运行情况
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及之后有关司法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都生动地展示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历程:即由传统的司法公开模式逐步衍变为司法的现代化、多角度公开模式,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从我国司法公开的历史,反观我市司法公开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市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我国司法公开的规律迈进,同时又具备了自己的特点。20世纪八十年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以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即公告栏、公示屏幕、诉讼指引资料、报纸期刊等进行公开,同时为配合政策环境,震慑犯罪分子,适时召开公判大会等。这些公开方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只能在狭窄的空间以及特定的时间内才能获得相关信息,通过有限的信息来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公开的范围极其有限,一部分群众竟然认为法院是判离婚的单位,不离婚的没必要进法院的大门。20世纪末,我市的司法公开工作,除上述工作外,执行工作开始逐步显露在人民的视野中,法院向人大、政协等监督部门汇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来院指导工作等等,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等逐渐被世人所认知。进入21世纪,随着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以及人民法院对外界的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公开,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也通过绩效考核等形式反映出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地方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此后全国法院普遍开展了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西宁中院根据全市法院的工作特点,制定了《西宁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该体系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所占比例较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标志着我国有关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开始开始实施。从内容上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包含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七个方面。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逐渐深入,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我市法院努力克服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困难,花大力气下狠工夫,按照既定方案、目标,步步深入,通过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从信息技术、网络等多角度基本实现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范围业务全覆盖、司法公开方式和途径逐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改进的良好格局,有力推动了审判工作新发展。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经过多次修改后,我市法院在绩效考核中对司法公开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至此,司法公开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占用了一定的比例。目前司法公开工作已在全市法院普遍开展,可以说司法公开已由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变,形成了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和新型的司法公开方式相结合。传统的司法公开模式包括公告、庭审公开等,新型的司法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法院官方网站、微博等自媒体方式公开,网络视频播放、网站建设等网络服务平台公开,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机客户端公开、数字化法庭建设等等。新型司法公开方式已与时俱进地融入公众的日常生活,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局限,让更多的人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司法信息。同时,新型的司法公开方式还有一个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无以比拟的优势就是其可以及时地公开司法过程中的相关细节,让司法公开与案件的诉讼进展同步,从立案时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庭审录音录像直播或微博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到结案后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
我市法院通过近两年来的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三大平台建设,推进网上办案,体现了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中院制定和完善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办案实施方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系统登录方式及操作步骤》等多项制度,初步形成了规范司法公开的制度运行体系,做到环环紧扣,有章可循。信息化是推动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推进司法公开信息化必须先行。今年,市中院在信息化建设上加大投入,改版法院门户网站、建成数字化审委会、改造和建设20个高清数字化法庭、实现了四级联网,改造了视频会议室,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建立了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基础支撑,也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信息技术的发展让法院突破了现场旁听、电视报纸宣传等传统的司法公开形式,微信、微博、网站、视频播放等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通过信息化建设,全市法院已做到了公开法院案件流程等信息的系统,通过计算机连接,让公众可以事先查询当事人情况、案由等案件信息,一些诉讼流程也可通过信息技术加以推进,生效的裁判文书大量上网。法院的诉讼活动已经可以做到同步公开。数字化法庭实现了庭审记录电子化、证据展示现代化、资料查询同步化,并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进行庭审直播。电子档案的形成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查阅卷宗的条件。一是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4121件,其中中院公开2799件,基层法院公开21322件。通过流程系统录入已结案件裁判文书29082件,其中市中院录入案件数7180件,全市法院同步制作电子卷宗31213件,其中市中院制作6867件。目前,当事人凭密码可以实时查询案件信息,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二是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从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裁判文书上网数据看全市两级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17114份,其中中院公开5822份,基层院公开11292份。三是在庭审直播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实现了数字法庭录音录像及庭审点播,今年截止目前,全市法院数字法庭录音录像案件达3910件,其中市中院数字法庭录音录像案件达1193件。在重点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和应用的同时,我们还注重不断推出“新产品”,丰富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我院率先实现了微博直播案件庭审,定期进行公众开放日,让普通百姓零距离与法院接触,寻求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对被执行人在互联网、市中心电子显示屏进行曝光,达到震慑“老懒”的目的。今年全市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数达到2431件,其中市中院执行信息公开数为222件。全市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5人,其中市中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390人。
从以上数据看出,全市法院的司法公开态势已全面形成,以往那种传统的公开模式公开情形少,公开范围小,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知之甚少,当事人上访、信访、闹访数量大,现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显露在阳光下,群众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掌握每一个案件的进程,起到了公开、透明的作用。
三、司法公开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用虽然有了一定进步,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用工作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发展不够平衡,主要表现为:
(一)部分公开工作未能给予高度重视,工作开展不理想。拿数字法庭使用情况为例:通过对全市法院数字法庭使用情况的了解,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我市法院存在明显的不足。全市法院均配置了一定数量的数字法庭,市中院虽然已经使用20套数字法庭,并从年初开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由于软、硬件设施未能达到要求,录音录像的数量和质量还有待提高。而基层法院的数字法庭使用情况更不乐观,有些法院虽然配置了数字法庭,但使用率极低。还有些法院由于面临搬迁,加之现有法庭条件无法做到“每庭必录”,甚至在2015年上半年度个别法院出现0录入的情况,录音录像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一是法院主要领导未能在思想上对数字法庭建设和应用工作高度重视;二是部门负责人未强力督促庭室人员使用数字法庭设备;三是一些法官、书记员思想上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开庭的案件可录可不录,或嫌麻烦,不愿打开设备,使得一些应当录入的案件未能录入;四是一些法院认为简易案件比较简单,没有录音录像的必要,因此对简易案件没有录入。
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个别法官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存在模糊认识,审判流程信息录入未能做到及时、准确、全面。门户网站公开信息较少,上网的裁判文书存在不及时及一定的质量问题等等。
(二)观念滞后,重视程度不高。实践中,全市法院虽然采取了多项司法公开的措施,但整体上对司法公开的认识还不够深入透彻,在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方面,举措不实,创新不足;少数干警认识不到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把司法公开当成多余负担,对司法公开态度消极、多采取被动应付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致使司法公开成为了一种口号,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机制不健全,运行不顺畅。从全市法院情况看,普遍缺乏信息化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缺乏统一的领导和协调,导致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资源整合不好,影响了信息系统作用的发挥。
(四)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力量薄弱。目前,全市法院除市法院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基本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求外,基层法院多数只有1名干警兼职网络管理工作,软件、硬件的应用安装、网络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一肩挑,远远不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加之,全市法院系统干警年龄偏大,计算机操作水平普遍不高,审判业务实践中信息技术应用整体水平相对滞后,电脑使用效率不高,操作熟练程度较低,严重影响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五)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很多司法公开举措还处于一种静态的、单向的封闭或半封闭状态,缺乏与民众的互动和交流。存在为了公开而公开,公开措施简单,对公开之后的效果不管不问的现象,如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目前仅仅是将裁判文书挂在网上,然而对民众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反映的问题等缺乏民意沟通机制,对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及时吸收、反馈和改进完善,同时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成果运用、转化不够,致使司法公开的效果未达最大化。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院党组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全市法院党组必须深刻认识到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把信息化建设工作列入“一号工程”,放在与案件质量并重的位置来抓。要把司法公开作为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并针对薄弱环节,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举措,强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二是提高干警思想认识。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主体是广大干警。解决思想认识是第一位的问题。因此,要教育引导干警明确当前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如召开网上办案等工作通报会来强化干警思想认识,解决司法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复强调要把司法公开工作放在与案件质量并重的位置来抓,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当前必须抓实抓好的工作,也让大家明白,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现实要求,我们责无旁贷,必须勇于担当。
三是充分发挥审管办的牵头作用。司法公开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应用密切相关,一些技术性难题必须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业人员来指导解决,明确牵头部门非常重要。由此,我们明确了审管办就是全市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及司法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切实发挥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调动起各部门参与司法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四是要进一步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实现司法公开由单向的、静态的公开转变为多向的、动态的公开。通过创设多种民意沟通载体和平台,给民众提供一个能够发表意见和建议,又能够看到法院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的平台,使民意沟通工作走向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如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可以开通相关的评论栏目,允许网民对上网的裁判文书和直播的案件挑毛病、找问题、发牢骚、提意见,从而更好地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综上,只有构建科学完备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才能获得相对客观的评价结果,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提升。才能作为司法机关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参考,发挥好其促进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效果和司法队伍素质提升的作用。才能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司法公开提升法官的业务技能,以司法公开让诉讼者服判息诉,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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