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在马来西亚的内容合规

来源: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随着网络的影响力不断增长,马来西亚在网络直播领域具有新的发展形式。

随着网络的影响力不断增长,马来西亚在网络直播领域具有新的发展形式。近年来,马来政府跟上网络直播变化的态势,在监管层面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指导规范直播内容,并颁布法律法规限定直播边界,对违反法律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政府还在可以考虑提供更多资源,帮助MCN机构了解与其有关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在日趋严格的监管背景下,MCN机构在直播过程中的内容合规则成了无法回避的首要话题。
在马来西亚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的基础上,《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内容准则》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曾获荣誉等信息,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作推荐,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准则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如果直播是为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直播宣传的内容则应当受到广告法规制。在《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内容准则》中,对如下事项均有进行规制:

contentforum网站《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内容准则》的内容页面

序号

内容

部分条文

解读

1

价格

a)任何标价都必须是明确及和刊登的广告有关,广告商必须确保价格符合说明中的产品。

b)如果产品价格和购买另一项产品有关,消费人所受到的约束性必须清楚说明。

c)在有关“高达”及“从”的价格说明中,不可夸大消费人可能享有的好处。

该条文对商品的价格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商品需要明确标注价格,并与其他附属产品、附赠产品区分开,避免存在价格包含多件商品的情况。

2

保证

不能随意使用“保证”的字眼,以削弱消费人的法律权利。广告中必须说明其限制。消费者在作出承诺前必须向广告商获取所有关于保证的详情。

该条文对直播过程中的用词规范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保证”一词需规范使用,在陈述过程中需要明确保证范围。

3

比较

在良性竞争及公众咨资讯利益下,与其他广告商或其他产品作出比较的广告是允许的......广告商不应破坏其他组织的商标、名称、品牌、标志、标语或广告宣传活动的商誉。任何广告都不应该与其他广告相似,以导致误导或引起混乱。

关于竞争条款,该准则的规定主要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保护领域。具体到直播方面,主播是可以对产品内容进行比较的,但需要留意到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商誉的可能性,提前做好预案进行控制。

4

限制宣传的商品

含酒精饮品及酒类的广告是不被允许的。如果酒类公司是一项在马来西亚举办的国际运动赛会赞助商,它只能宣传赛会而非直接宣传酒类产品。此外,该公司只可用该赛会的标志在广告上。

声明有医疗或预防功效的食品及饮料广告须通过检映;但声明促进、恢复或维持消费人一般健康、生理或心理状态的食品及饮料广告则不须通过检映。

与我国的规定不同,马来西亚对禁止广告的商品有其社会文化的特殊性,企业需提前核查是否存在禁止广告宣传的产品。


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仅就几项广告合规内容展开解读,直播的内容合规应从整体和细节两个部分进行综合的考察评价。
此外,如果主播推荐的商品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如食物中毒、产品爆炸事故等,即使主播对产品质量问题并不知情,根据马来西亚刑事法律的规定,该主播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MCN需注意在网络媒体的活动和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要意识到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和真实的重要性,必须谨慎筛选推销的商品,尽可能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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