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上周末,一股强冷空气让京城刮起了6级大风,最大风速甚至达到八九级。当老百姓还在盼着这大风天可以赶走雾霾的时候,却不成想,这大风竟把一栋建筑物的外墙材料吹落,并且造成了人员伤亡。难以预测的是风,能够控制的是建筑质量,防患未然固然重要,突发纠纷,先界定责任才是正经事!本期安理周刊(WeChat ID: Anlilaw)中,小王律师跟您谈谈谁将为这类糟心的事故买单!
据媒体报道,2014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在一阵阵狂风中,朝阳大悦城西南角商场大门前的外墙材料大片脱落。两位恰好路过的行人不幸被砸中,造成一死一伤。就该事件,朝阳大悦城推广部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风力较大将外墙材料吹落,砸中行人造成1死1伤。该工作人员还透露,每年都会对楼体安全进行检查,但仍在调查外墙脱落的具体原因。
在该事件原因尚在查证时,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先大胆的“猜测”下,若该起事件的建筑物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这其中将会牵连几方,谁来担责呢?
一、认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
工程建设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这五个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各主体的责任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换言之,任何一方的工作瑕疵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缺陷。为此,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市场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控制着整个建设工程的投资成本,且处于交易环节中甲方地位,享有相对的主动权和监督管理权。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节专门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和义务,如建设单位违反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若建设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以确定。为此,《建筑法》第56条、第5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设计成果负责,若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另外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合格的工程,因此承包人对其所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担保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合同法》则是从违约责任的角度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担保义务。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相关单位有利益关系,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时,需要先按照上文所述的内容确定上述各主体的责任范围(因篇幅限制,并未列举所有质量责任规定)。
二、我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从现行规定可以看出,保修期届满意味着对建筑物的风险承担发生了转移。此外,在建筑物经过合理年限后,若产权使用人选择继续使用的,是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此外,就保修期届满后的责任问题,已有相关学者提出了理论性概念。
三、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提出
学者提出,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且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概念,也未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是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一种责任期间,但现行规定可以体现出我国实行较为严厉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包括:1、《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的约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前文已引用,此处不予赘述)。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5条规定。
根据前文所述,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工程的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或质量保修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给业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的期限。
四、“外墙脱落”并非个案,受害者应巧用维权方式
通过网络搜索,笔者发现其他省市亦有关于“外墙脱落”的报道,有些报道提到长达几年之久无法确定责任人。笔者建议受害者应该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例如拍照、报警等,然后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在以往的案例中,往往这种引发社会关注的事件,在诉诸法律之前,已经由相关部门主导进行和解。若无法通过私下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受害者可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4条及15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则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过保修期发生的外墙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建筑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称不上“意外事件”的意外事件,让笔者想起当年汶川地震引发对建筑物抗震的关注潮,或许这次的事件会引起对建筑物“抗风”的关注潮。最后,笔者希望这起事件可以顺利得到处理,以宽慰受害者家属的心情。
参考资料:
1、 搜狐新闻 http://news.sohu.com/20141202/n406566163.shtml
2、 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4/1201/13/ACCP5GC700014Q4P.html
3、 奚晓明主编《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3版
4、 赵力军主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与探索》
5、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全书》
妖风伤人,谁来买单?
作者:王欣来源:安理律师

引言:上周末,一股强冷空气让京城刮起了6级大风,最大风速甚至达到八九级。当老百姓还在盼着这大风天可以赶走雾霾的时候,却不成想,这大风竟把一栋建筑物的外墙材料吹落,并且造成了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