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专题解读——810涉核管制核材料和活动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美国出口网站关于810许可证的解释,810许可证主要指1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810(10 CFR Part 810)规定的物项出口许可证。

根据美国出口网站关于810许可证的解释,810许可证主要指10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810(10 CFR Part 810)规定的物项出口许可证。10 CFR Part 810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01 、适用范围
810管制范围主要是个人可以直接或间接从事美国境外特殊核材料的生产。包括核燃料循环所有活动(包括非动力反应堆)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援助。
根据§810.2 Scope规定,10 CFR Part 810覆盖以下活动
(1)在美国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特殊核材料的开发或生产且受受美国管辖的所有人员;
(2) 由(1)列举的人员或在其指导、监督、责任或控制下的被许可人、承包商或子公司进行涉及本部分所列任何美国境内外活动的技术转让。
其中,第(2)条技术转让涉及的活动列举如下:
1)来自选矿厂精矿以及核燃料循环所有后续步骤中的铀和钍的化学转化和提纯;
2)钚、镎的化学转化与提纯;
3)核燃料制造活动,包括燃料元件、燃料组件及其包壳的制备;
4)可直接或间接应用于铀或钚技术或工艺用于铀同位素分离(铀浓缩)、钚同位素分离以及任何其他元素的同位素分离(包括稳定同位素分离)活动;
5)核反应堆开发、生产或使用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附着在反应堆容器上的部件、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以及通常包含或直接接触或控制的设备或部件反应堆堆芯的主冷却剂;
6)生产加速器驱动的亚临界装配系统的开发、生产或使用;
7)当技术或工艺具有大规模分离氘(2H)和氕(1H)的合理潜力时,进行重水生产和氢同位素分离;
8)属于后处理计划组成部分的辐照核燃料或含有特殊核材料的目标的后处理,以及燃料元件、燃料组件及其包壳的辐照后检查;和
9)开发、生产或使用专门为上述任何活动设计或准备的设备或材料的技术转让。(参见核管理委员会法规10 CFR第110部分、附录A至K和O,了解被认为是为某些列出的核活动专门设计或准备的物品的说明性清单。)
02、 原始材料与特殊核材料范围
(1)原始材料(Source material)
根据§810.3 Definitions规定,原始材料主要范围如下:
1) 铀或钍,特殊核材料除外;
2) 按重量计含有 0.05% 或以上铀或钍或这些材料的任意组合的矿石。
(2)特殊核材料(Special nuclear material)
根据10 CFR Part 810 §810.3 Definitions规定,特殊核材料主要范围如下:
1) 钚;
2) 铀233;
3) 浓缩铀同位素铀 235 重量百分比超过 0.711%。
03 、需要一般许可的活动
(1) 在本部分附录所列国家或实体的设施中直接或间接从事特殊核材料的生产;
(2) 向本部分附录中未列出的美国以外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转让技术并在 NRC 许可的设施中工作,前提是:
1) 该外国人在美国合法受雇于美国雇主或与其签订合同工作;
2) 外国人与美国雇主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技术不被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3) 根据NRC规定,该外国人已获准在NRC许可的设施内进行无人陪同的进入;
4) 授权获取该技术的外国人的美国雇主遵守第810.12(g)条中的报告要求。
(3) 在任何受保障或NRC许可的设施中开展的活动:
1) 预防或纠正对场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危险的当前或迫在眉睫的放射紧急情况,且能源部评估中的紧急情况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应对,前提是能源部提前书面通知并采取以下措施:收到预先通知后48小时内不反对;
2) 向美国境外与原子能机构签订保障协定或同等自愿提议的国家中现有受保障民用核反应堆提供运行安全信息或援助,前提是能源部收到书面通知并在4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准该活动通知。申请人应提供§810.11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援助将涉及的国家或国际安全标准或核反应堆运行安全要求的具体参考资料;
3) 向美国现有的、拟议的或新建的民用核设施提供运行安全信息或援助,前提是能源部收到要求的挂号信回执通知,并在通知后45个日历日内书面批准该活动。申请人应提供§810.11要求的所有信息。
(4) 参加国务院与能源部协商批准的交流计划;
(5) 在执行1980年12月9日签订的《美利坚合众国与原子能机构关于在美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过程中开展的活动;
(6) 由原子能机构全职雇员或其受雇于原子能机构或为原子能机构工作得到国务院或能源部赞助或批准的人员开展的活动;
(7) 从经辐照的浓缩铀目标中提取医用钼99,前提是该活动不涉及浓缩铀材料的提纯和回收,并且所使用的技术不涉及与后处理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乏核反应堆燃料(例如高速离心接触器、脉冲柱)。
04、 需要特别许可的活动
(1) 与本部分附录中未指定的任何外国或实体从事§810.2(b)条中列出的任何活动;
(2) 向任何外国或实体提供或转让敏感核技术;
(3) 从事与任何外国或实体(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或《移民和归化法案》保护的个人以外的该国公民或国民除外)相关的以下任何活动或提供技术(包括援助):
1) 可直接或间接应用于铀或钚技术或工艺铀同位素分离(铀浓缩)、钚同位素分离或任何其他元素的同位素分离(包括稳定同位素分离)的活动;
2)含钚核燃料的制造,包括燃料元件、燃料组件及其包壳的制备;
3)当技术或工艺具有大规模分离氘(2H)和氕(1H)的合理潜力时的重水生产和氢同位素分离活动;
4)生产加速器驱动的亚临界组装系统的开发、生产或者使用;
5)生产反应器的开发、生产或者使用;
6)辐照核燃料或含有特殊核材料的靶材的后处理。
05、 报告制度(§810.12)
(1)获得特定授权的每个人应在开始授权活动后30个日历日内向能源部提供包含以下信息的书面报告:
1) 报告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2) 活动的对象或对象的姓名、地址和公民身份;
3) 活动的描述、开始日期、地点、状态和预计完成日期;和
4) 能源部授权该活动的信件副本。
(2) 进行特别授权活动的每个人均应在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能源部活动已完成或活动在完成前终止。
(3) 当获知所提议的活动将不会进行且所授予的授权将不会被使用时,获得特定授权的每个人均应在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能源部。
(4) 美国能源部可能要求报告包含与特定核活动或需要特定授权的国家相关的适用美国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要求的附加信息。
(5) 每个人在根据第810.6条开始任何普遍授权的活动后30个日历日内,应向能源部提供:
1) 报告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2) 活动的对象或对象的姓名、地址和公民身份;
3) 活动的描述、开始日期、地点、状态和预计完成日期;和
4) 申请人与接收方达成协议的书面保证,确保在不满足§810.6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一般授权转让的材料、设备或技术的任何后续转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发生:申请人获得能源部的事先书面批准。
(6) 作为需要报告的人员的雇员,从事普遍授权活动的个人本身并不需要提交本节 (e) 段所述的报告。
(7) 从事第810.6(b) 条规定的普遍授权活动的人员必须通知能源部,本部分附录中未列出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已被授予根据《核能法》获取第810.2 条规定的信息的权限 监管委员会的准入要求。报告应包含第810.11(b) 条中要求的信息。
(8) 所有报告均应发送至:U.S. Department of Energy, National Nuclear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Washington, DC 20585,收件人:防扩散与军备控制办公室 (NPAC) 高级政策顾问。
06 、申请特殊许可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1) 申请信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以及所有真实利害关系人的完整披露;如果申请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其注册地或组织地;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任何外国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公司、协会、信托、房地产、公共或私人机构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控制或所有权的程度;
2)接受援助或技术的国家或实体;所涉及的任何设施或项目的名称和位置;以及活动对象或对象的姓名和地址;
3) 对所提供援助或技术的描述,包括对拟议活动的完整描述、其大致货币价值以及与§ 810.9(b) (7)、(8)和(9)规定的活动相关的任何具体项目的详细描述;
4)指定公开披露会对申请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
(2) 除§810.6(b)规定外,申请人寻求雇用附录中未列出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担任可能导致受§810.2约束的技术转让的职位,或寻求雇用任何在美国或外国可能导致受§ 810.7约束的援助出口或技术转让的外国人担任相关职位必须请求特定授权。对于将被授予技术使用权的每位外国人,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 将向外国人提供的技术的描述;
2) 拟议转让的目的、申请人技术控制计划的描述以及适用于雇主授予技术使用权的任何核管理委员会标准;
3) 申请人与外国人之间保护技术不被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的任何保密协议副本;
4) 有关外国人的背景信息,包括个人的公民身份、个人居住超过六个月的所有国家、个人的培训或教育背景、所有工作经验、与从事活动的人员的任何其他已知联系 受本部分以及美国当前的任何移民或签证身份的约束;
5)外国人签署的遵守本部分规定的声明;未经能源部事先书面授权,不会披露申请人的技术;并且在受雇于申请人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会将申请人的技术用于任何核爆炸装置、任何核爆炸装置的研究或开发或促进任何军事目的。
(3) 与裂变材料浓缩有关的具体授权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信息,证明拟议的转让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避免与此类物项相关的有利设计或制造技术的转让;申请人将仅与接收方分享出于接收国监管目的或确保所产生的浓缩设施的安全安装和运行所需的信息,而不泄露使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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