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老虎咬人”事件: 动物园或难辞其咎

来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宁波动物园老虎致死事件再次掀起了舆论风暴,从朋友圈到微博,群众一边倒地倾向于园方无责,受害人全责,并且认为这次血泪教训是受害人由于不遵守规则而导致的自食恶果。

宁波动物园老虎致死事件再次掀起了舆论风暴,从朋友圈到微博,群众一边倒地倾向于园方无责,受害人全责,并且认为这次血泪教训是受害人由于不遵守规则而导致的自食恶果。过分标榜规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自认为自己站在规则的制高点俯视的心理让人们变得冷漠且麻木,而道德裹挟着愚昧让盲从之风盛行。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很重要,但是似乎更重要的是如何清除滋生于民众内心的"老虎"。
宁波动物园事发后,认为受害人过错的观点几乎在第一时间成为舆论的主导倾向。观点主要包括:受害人全责,因逃票翻墙被老虎咬死是活该。多数人认为受害者逃票翻墙是自作孽,动物园没有责任。基于这一判断,本文将进一步分析:
动物园侵权类型分析
本事件的侵权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在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不同。动物园侵权属于广义的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因为直接导致死亡的是动物园管理的老虎,而非动物园外的他人。
动物园侵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加害行为,本案中指宁波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致使老虎伤人的事实发生;
(2)损害结果,本案中指对张某生命权的侵害;
(3)因果关系,动物园管理疏漏与张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举证责任倒置下的过错,本案指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存在过错。对于第二个构成要件在此不多赘述,接下来我们主要对其余三个要件进行分析从而认定动物园是否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动物园侵权的认定
1.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规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那么,宁波动物园是否违反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1条中的安全保护义务而具有过错呢?就目前证据不足以直接作出判断,理由在于:《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具体的可操作性指标,如何算已经尽到了完善各项安全设施的义务,无法得知。如果欲得出这一结论,尚需结合具体情形对安全义务的程度做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
2.加害行为
就本事件来说,事发后主要有两种呼声认为动物园应当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1)虎区的围墙为3米高的水泥墙加上70厘米高的铁栏杆,且张某翻越虎区围墙时借助墙边的木板,而该木板由园方放置,围墙的高度与木板的放置为翻墙提供了帮助,动物园因此存在管理失职;
(2)在张某被老虎咬住时,动物园方并未第一时间采取麻醉老虎的策略,导致营救不及时,存在救援不力。
3.因果关系
(1)围墙高度与木板放置与受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第一个加害行为一经提出便受到舆论的口诛笔伐,民众普遍认为,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围墙高度与墙下木板均不是其致死的原因。从法律人的角度来分析,虎区围墙高度和围墙下的木板与受害人死亡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围墙本身就是禁止通行的意思,再加上围墙上的警示标语,一个理智的成年人以其最低的注意都能理解其中包含的含义,从而打消翻越的念头。
(2)动物园救援不力与受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张某被老虎咬住后,经过了痛苦的挣扎,动物园采取放鞭炮和喷水枪的方式均没有效果,在事发后四十多分钟,警方将老虎击毙。假设第一时间将老虎射杀或者麻醉,那么张某的生还率还是很高的。鞭炮和水枪在当时非但没有使老虎放弃进攻,而且使老虎更加愤怒,撕咬更加激烈。因此动物园的救援不力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还需要考察动物园就该救援不力是否存在过错。
4.动物园救援不力的过错认定
动物园侵权属于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的特殊意义在于,将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动物园一方承担。那么宁波动物园是否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呢?
(1)动物园缺乏救援的应急预案
事发后,张某在虎口苦苦挣扎四十分钟,围观群众密集,人们纷纷用手机拍照。动物园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疏散人群,之后还采取鞭炮、水枪等方式,试图将张某从虎口解救出来。反而事与愿违,老虎被激怒,撕咬更加激烈,张某在众人的见证下失去生命。这也充分说明园方对这种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仓皇应对,措施失当,且园方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是缺乏的,存在过失。
(2)动物园未使用麻醉枪
①麻醉枪是否有用
有人说,麻醉枪对猛兽不管用,因此就算动物园配备了麻醉枪,也是无济于事的。事实是否如此?案例如下:2015年1月15日,昆明警方和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一起,打了十枪麻醉、熬了两个小时后,最终将一头300多公斤重的牦牛制服。2015年2月,青岛野生动物园演练猛兽出逃紧急预案,利用麻醉枪将一只“金钱豹”打晕制服,用时五六分钟。以上案例,可以说明两点:一是,对于老虎等大型猛兽,麻醉枪有用;二是,麻醉枪作用在大型动物身上,需要一定的起效时间,并非一枪“毙”命,打中了就能放倒。麻醉枪的效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并且不同麻醉枪的药效不同,随着科技发展,更加先进的麻醉制剂被研制出来,麻醉枪无用的说辞似乎不能为动物园不配备麻醉枪找理由,动物园仍然存在过错。
②动物园是否应该使用麻醉枪
麻醉枪或者直接能射杀老虎的枪支都属于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备猎枪、麻醉注射枪。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中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第4.1.6条规定了配备麻醉用品的要求。该条规定:动物园应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动物园有义务配备麻醉捕捉用品。
有人认为,配备麻醉捕捉用品并不代表配备麻醉枪,面对如此突发事件,一般的麻醉捕捉用品不足以应对。而麻醉枪成本高昂,配备难度大,且并未达成行业共识,因此动物园没有义务配备麻醉枪。笔者认为,配备麻醉捕捉用品的目的是应对动物园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此类突发性安全问题接连不断的被报道出来,并非个案,对于安全所需的麻醉捕捉用品理应配备。因此动物园对未第一时间使用麻醉枪麻醉老虎,导致事态恶化,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观点
本事件中死者张某出于自信能够避免危险,加之抵挡不住逃票观园的诱惑,违反规定而翻墙,构成民法上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动物园事发后应急措施不到位,同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偶然,却存在着必然的隐患,切记尊重生命,尊重规则!
此外,面对老虎咬死翻墙游客事件,网络评论者各执一词,其中普遍认为,他违反规则,活该被咬死;同情他是一种假高尚。诚然,在法治社会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民众的同情心和同理心不能因为盲目推崇规则而被抹杀、被埋没。人们眼中彼此的敌意和冷漠,因为标榜规则而无处遁形,成为滋生在彼此心中的“老虎”。因此,舆论的暴力应当适可而止,老虎咬人不应当被过分解读,应还死者安宁。(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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