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的认定标准 ——从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说起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上海迪士尼禁止华政大三学生小王自带食品入园,小王将迪士尼告上法庭,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热议的焦点是:迪士尼的规定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上海迪士尼禁止华政大三学生小王自带食品入园,小王将迪士尼告上法庭,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热议的焦点是:迪士尼的规定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有:饭店、KTV谢绝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电影院禁止自带食品,公交地铁上不得饮食(但不禁止携带)……所有这些,都是霸王条款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者店堂告示等。依照法律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一般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不一定都是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主要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
上述各种情形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仅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比较抽象的,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案涉法律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看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要求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来进行综合判断。
一、饭店、KTV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格式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自带酒水,是指消费者自带酒水上饭店或KTV饮用,如果仅仅是自带酒水而不饮用,则不属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众所周知,酒水是饭店、KTV经营的主要项目,消费者自带酒水与经营者经营的主要项目刚好相冲突,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饭店、KTV还怎么经营呢?如笼统地将“不得自带酒水”一律视为霸王条款,那么消费者是否也可以自带茶杯和茶叶去茶馆喝茶,自带咖啡和咖啡壶去咖啡馆喝咖啡呢?当然,另一方面,为了招徕生意,饭店、KTV也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可能是购买的,也可能是租来的,都付出了比较大的成本,经营者当然要想办法收回成本并盈利。而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诉求恰恰与经营者的经营相冲突,侵犯了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也就合情合理了。就像小品《不差钱》里面一样,如果消费者上饭店吃饭都自带食材的话,那饭店还开得下去吗?
二、包间设最低消费属于格式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既然是包间,其设施、空间、环境自然比普通就餐地点要好,如果不设最低消费,假如两人就餐一定要占用可容纳十多人的包间,那对经营者来说,将是很大的浪费和损失。餐饮业是服务行业,它的产品是服务,而不仅仅是那几道菜。经营者明示包厢的最低消费,正是为了向消费者宣示它的服务价值。只是这最低消费的金额,不能设置得太高,经营者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包间设施、空间大小及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而实践中,现在很多经营者对包间都不设最低消费了,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三、电影院禁止自带食品属于霸王条款
电影院虽禁止观众自带食品,但并不禁止观众携带其在电影院内购买的食品。如此,大家都看得出来,这是电影院在扩大经营项目,增加收入。我们知道,电影院经营的主要项目是观影,凡是与观影相冲突的项目,电影院都可禁止,如观众携带设备在观影厅内播放视频;还有,严重影响观影的事情,电影院也可限制,如观众携带宠物观影。但食品并不是电影院经营的主要项目,而且观众自带食品也不会影响他人观影,所以观众自带食品并无不可,电影院不应禁止。有人可能会说,电影院出售的食品都不是味儿太重的食品,而观众可能会携带各种各样的食品。这个问题好解决,电影院只需提醒观众,要文明观影,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携带味儿太重的食品即可。
其实,观众携带食品与携带手机进入电影院的情况是一样的。观众携带手机入场,观影时如不当使用手机势必会影响其他观众,但电影院并没有禁止观众携带手机入场,而只是提醒观众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假如电影院禁止观众携带手机入场,但允许观众携带其在电影院内购买的手机入场,大家都会认为这种做法不可思议。当然,电影院也不会这样做,但为什么电影院就不能允许观众自带食品入场呢?如果观众自带食品的味儿太重,是有可能影响其他观众的,但这个问题不能靠一禁了之,而是可以靠提醒和劝诫观众来解决。我们知道,销售食品和手机都不是电影院的主营业务,与观影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这与电影院和观众之间订立的娱乐服务合同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故电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品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四、公交地铁上不得饮食属于格式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其实,更准确地说,这是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其性质不应归属于格式条款,当然也不是霸王条款。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不得饮食,但并不禁止携带。因为公交地铁上空间狭窄,并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如果允许饮食,则可能产生异味和垃圾。为了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公交地铁上不得饮食的规定,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与此相关的,乘坐地铁一般会要求安检,这是为了公共安全,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也是应当的。
五、迪士尼禁止自带食品入园属于霸王条款
迪士尼经营的主要是休闲娱乐项目,而不是餐饮,所以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自带食品不会危及游乐园的安全,也不会因为食品的味儿太重而影响到其他游客,因为游乐园不像公交地铁那样,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而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当然,自带食品会产生垃圾,但如果游客不自带食品而购买游乐园内的食品也会产生垃圾,所以这不能成为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的正当理由。如果迪士尼认为自己是一个著名游乐园而要求安检的话,也并无不可,因为公共安全从本质上讲属于公共利益问题,这既为迪士尼自身着想,也为广大游客的安全着想。只是这安检的方式,绝不是翻箱倒柜式的翻包检查,而应该学学地铁的安检,绝不能借安检的名义侵犯游客的合法权益。
所以,小王状告迪士尼一案,最好不要调解结案,而是让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如此,可确定和明确规则,指引和规范行为,达到让迪士尼修改或废除该规定的目的,也为其他游乐园引以为戒。
六、霸王条款认定标准
通过对以上几种情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认定霸王条款的标准,主要体现为两个原则:一是密切相关性原则,二是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两个原则,可以判断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限制或禁止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
第一,密切相关性原则。首先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尤其要注意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并且经营者享有的权利应与该法律关系密切相关,而不是无限扩大。
一方面,如消费者的要求过分,侵犯了经营者在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则经营者有权拟定格式条款,限制或禁止其要求。如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因为提供酒水销售服务本就是饭店的主营业务,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与双方之间成立的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密切相关,消费者自带酒水,就侵犯了饭店的经营权利,故饭店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另一方面,如消费者的要求正当,并没有侵犯经营者在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经营者拟定格式条款限制或禁止其要求,则该格式条款即为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如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因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游客购票入园参观和游玩,迪士尼收取门票费,提供游玩项目,只要游客不危及游乐园安全,不乱扔垃圾,文明游玩,就没有侵犯迪士尼的经营权利,迪士尼就无权限制或禁止游客自带食品的正当要求。大家都知道,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是为了让游客购买园内售卖的食品,以扩大经营项目,增加收入。经营者扩大经营项目本无可厚非,但要本着自愿的原则,而迪士尼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间接的强买强卖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第二,公共利益原则。主要看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是否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即使该公共利益并不直接反映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二者之间成立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只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则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就不是霸王条款,反之则属于霸王条款。
一方面,如经营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限制或禁止消费者的某些要求,则经营者有权为之。如经营者禁止消费者带宠物就餐,带宠物虽与在双方之间成立的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无关,但宠物可能会影响他人就餐,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带宠物就餐就违背了公共利益,而经营者的做法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故禁止消费者带宠物就餐的格式条款就不是霸王条款。
另一方面,如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一己之私利,且该私利与在双方之间成立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具有密切相关性,则该格式条款即为霸王条款。如迪士尼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迪士尼一己之私利,且该私利与在双方之间成立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无关,故迪士尼无权禁止游客自带食品入园。
①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作者曾在微信公众号“丰国律师”发表过一篇文章《“不得自带酒水”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微信公众号“丰国律师”,2016-02-05),里面有更详细的论述,此处从略。
②文章《“不得自带酒水”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微信公众号“丰国律师”,2016-02-05)中亦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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