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大全(二)——平等均分制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作者按】借全国律协安排和西部律师巡回交流“律师事务所运营风险管理”这一课题之机,我对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这个问题进行了再次梳理。

【作者按】借全国律协安排和西部律师巡回交流“律师事务所运营风险管理”这一课题之机,我对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这个问题进行了再次梳理。多年的管理合伙人经验结合去年用一年的时间考察和学习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使我深感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是一个既能促进又能妨害生产力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将是“嘉观律界”这个版块长期关注的话题。我希望自己的一孔之见,能得到同行的关注和指正。
1 什么是平等均分制
君主制是独裁制度,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体制本身就意味着独裁制度违背了律所的天性。当几个趣味相投的朋友结成合伙关系,创办一个律师事务所时,平等均分制是自然的选择。均分制既包括了所有合伙人平均分配律所利润的情形,也包括合伙人按照一个事先商定好的比例关系分配律所利润的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此种均分制的核心在于平等,即合伙人之间在地位和决策权力上是平等的,没有所谓的级别划分。所以,我们将这种体制称为“平等均分制”。
2009年,金融法律师Andy Sandler和Ben Klubes带领一个金融服务团队离开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 Aps)加入已经成立五年小有名气的Buckley Kolar律师事务所。尽管当时两个团队在业务收入和知名度上还不能等量齐观,但是他们采取了平等均分制的合伙人分配方式,并将律所的名字改为Buckley Sandler。平等均分制在这个初创律所里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短短几年后,他们在全美最佳律所雇主中已经排名第五,有160名律师,在芝加哥、纽约、洛杉矶、华盛顿和伦敦开设了办公室,客户中包括Google、Wells Fargo、美国银行、花旗银行和摩根大通等知名企业。
2 平等均分制成功运转的条件
和君主制一样,平等均分制也比较简单。这种体制的分配比较容易计算,而且在财政年度之前就已经确定。平等均分的方法能避免合伙人之间锱铢必较的争吵,能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因此,平等均分的方法能促成团队合作和交叉营销。
运行成功的平等均分制大致有几个条件。首先,合伙人能分享相同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念,他们对均分制的感觉会比较舒适。其次,合伙人之间能比较公平地分配管理责任,在律所管理上的投入大致相当。第三,在执业领域近似的合伙人中实行平等均分制也有成功的案例,但如果合伙人的执业领域各不相同,平等均分制往往能够更稳定的进行。因为不同的执业领域有互补的作用,能避免受到经济形势的单向影响。而且合伙人只有看得更远,才能维持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稳定增长。
3 平等均分制的困境
在律所初创时期,两三个合伙人要团结一致生存下去,平等均分制会运行的比较顺畅。但是,随着收入的增长,平等均分制往往会发生问题。企业合伙人之间能长期实行均分制是基于企业的基本特点,企业很难有哪个环节能单独产生利润,没有人负责生产,再好的销售人员都无货可卖。但是,在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服务机构里,销售和生产经常由同一位律师完成。因此,合伙人可能更倾向于对特定收入主张分配的权利。如果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合伙人的收入情况不能大体一致或与分配比例相匹配,那么合伙人之间就很容易产生摩擦。
此外,当合伙人在管理和律所运营上投入不均时,也很容易产生摩擦。因为管理和运营上投入的时间会占用创收和业务拓展的时间。同样道理,如果合伙人不再有相同的价值观或相似的生活方式,均分制也容易发生摩擦。例如,工作狂就很难和喜欢迟到早退去看球赛的人来均分收入。
平等均分制在律师事务所分配体制中并不普遍的原因在于,律所经过适合平等均分的初创时期后,一般会进入一个规模扩张期。当不再是三两个兄弟一起合伙做事业的环境下,平等均分的生存土壤就不复存在。律所有了一定规模以后,一部分合伙人(往往是创始合伙人或者是最成功的那批合伙人)往往会回归到独裁体制中,这时的独裁体制不再是一人独大的君主制,而变成了集体独裁-管委会独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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