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处于适婚年龄的人群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偶有律师调侃,“两个独生子女结婚相当于两家公司并购,还不得做个尽职调查”。这也侧面反映出,为人父母,即希望把自己的心血都奉献给儿女盼他们婚姻幸福又担忧离婚变故导致其奋斗一生的财富会瞬间缩水付诸东流。中国式的婚姻,大部分地区约定成俗由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因此大家最关心问题也就是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今天我们来细说一二。
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扩展案例——白龙马房产保卫战
白龙马对东海龙王的女儿一见钟情,结婚后,西海龙王和王后出资400万元借给儿子白龙马(有儿子签署的借条一张),儿子和儿媳各贷款50万元,总计500万元买了一套海景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和儿媳二人名下。现在小夫妻二人闹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儿媳可以主张的产权份额或相应的折价金额是?
本案例适用的是婚后情形,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如何才能构成“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行为?这个案例中借条的情形算不算?
那就需要有书面协议或公证书等证明儿子,尤其是儿媳均认可这是赠与一方的行为,或者是产权只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而在此案例中,借条上只有儿子一人的签名,而男方父母和儿子又是亲子关系,这份借条的效力就很可疑,而儿媳很可能从不知情。因此,这份借条不能达到“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证明力。
综上,在分割房产时,儿媳可以主张的产权份额是一半,或相应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对于男方父母来说,如果这份借条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姑且算是赠与的行为,他们赠与的是货币,还是房屋?这种赠与行为能否任意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出资”行为,赠与的是货币。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无偿转移到子女名下(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才是房屋的赠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仅仅是父母子女关系,尚不能构成道德义务的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父母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如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就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上篇)
作者:陈雅馨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目前,处于适婚年龄的人群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偶有律师调侃,“两个独生子女结婚相当于两家公司并购,还不得做个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