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本文中又称“征信新规”),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征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1]、信息提供方/服务方等相关企业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人征信“断直连”整改。我们在上一篇文章(《征信新规“断直连”下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合规要点(上)》)梳理、归纳了个人征信“断直连”源起和监管要点。
本文我们将进一步梳理征信新规“断直连”后,金融机构、信息提供方/服务方等相关企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两种路径,分析操作中需关注的法律合规事项,供行业参考讨论。
本文内容要点
♦ 路径一:接入个人征信机构
♦ 路径二:技术升级转型
♦ 结语
路径一:接入个人征信机构
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传统借贷信息外的大量“替代数据”被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这些“替代数据”涉及个人(信息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和隐私,同时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对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有直接影响。因此其采集、分析和使用需要兼顾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保护和金融安全。为防止该等“替代数据”被滥用或不规范使用,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征信新规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2],要求个人信用信息供需方“接入个人征信机构”。
根据征信新规,金融机构获取个人征信服务的,应当从具备个人征信经营许可的机构(“个人征信机构”)获得;信息提供方/服务方在符合征信新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与个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向后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相关服务。简言之,金融机构、信息提供方/服务方可以通过“接入个人征信机构”模式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如下图所示:
在该路径下,信息使用者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等信息提供者需要关注如下法律合规要点:
征信新规对作为征信服务提供者的个人征信机构提出了一系列合规要求,归纳要点如下:
路径二:技术升级转型
金融机构从提供方/服务方采购特定个人的信用信息,或者由该等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的信用报告,是征信新规出台前,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等信息提供方/服务方之间有关个人征信业务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除了通过上述途径实现数据价值外,基于数据资源而研发、形成新的技术架构和技术方案,也是实现企业数据价值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征信新规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市场科技升级转型,金融机构、信息提供方/服务方可以着力于数据技术能力的挖掘和提升,实现从以个人信用信息作为标的供需交易到技术服务合作的转型: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在符合金融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优化金融机构内部(甚至关联金融集团)的数据合规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挖掘金融机构内部已掌握的客户数据的信用评价价值,开发、优化个人信用信息评价、风控系统和技术,降低个人征信评估场景对外部数据的依赖;
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等信息提供方/服务方可以利用自身技术和行业经验,为金融机构等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利用隐私计算技术等新型技术,在个人信用信息不出本地的情况下,以技术服务输出的方式参与个人征信业务,实现从信息提供方到技术提供方的转型。
金融机构与信息提供方/服务方进行技术合作的场景下的业务和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技术服务合作中,技术服务方、金融机构分别需要关注如下法律合规要点。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关机构需要关注遵守。
结语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是我国征信法制框架完善的重要举措。征信新规明确了征信业务边界、规范了征信业务全流程,对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鼓励市场应用新兴科技推动征信业务创新发展[3]。征信新规给予的市场业务整改过渡期将在2023年6月30日届满。从征信新规的整改要求,到后续征信业务新科技、新应用、新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论证及落地,天元均能提供定制化、精细化的专业法律服务支撑,助力行业相关客户业务合规发展。
注释:
[1]金融机构,包括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均属此类。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涉及征信业务的,同样适用征信新规的要求。
[2]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0/01/content_5640686.htm。
[3]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0/01/content_5640686.htm。
征信新规“断直连”下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合规要点(下)
作者:李晓华来源:天元律师

摘要: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本文中又称“征信新规”),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