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在涉外刑事调查中发挥作用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既往经验,客户遇到刑事调查案件可能会呈现出两种状态。一是焦虑恐慌,二是排斥对抗。 律师在为客户服务时,有时会遇到以下场景:潜在客户通知律师去面试,最后由管理层决定委托哪位律师。

根据既往经验,客户遇到刑事调查案件可能会呈现出两种状态。一是焦虑恐慌,二是排斥对抗。
律师在为客户服务时,有时会遇到以下场景:潜在客户通知律师去面试,最后由管理层决定委托哪位律师。一般情况下,面试开始阶段是管理层人员试图对律师进行综合考核,但毋需太久,面试就会发展成律师对管理层人员的心理疏导和风险答疑,紧接着就是律师现场办公。作为律师,很能理解客户的心态,当下属陆续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很少有高管人员能够继续闲庭信步、保持镇定。
关于另一种排斥对抗的状态,一些外籍人员或是具有海外学习、生活背景的人员有时会试图主张类似美国法下的个人权利与办案警方产生剧烈冲突,阻断了警方顺畅的沟通渠道,甚至招致更为强力的执法方式。现场与警方对接案件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是对客户、律师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双重考验。
涉外刑事业务经验漫谈最后一篇,就来谈谈调查现场,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律师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中的首先作用当属沟通,既包括语言翻译也包括法律理解适用的沟通。外资客户雇员及所聘请律师大都接受过良好教育,其中国籍员工多数具有海外留学背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沟通技巧,但具体到应对刑事执法的场景下,应该如何与执法人员进行沟通才是有效的?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李乃文饰演的瑞士诺瓦医药公司代表赵立忠与周一围饰演的办案刑警曹斌之间极为不和谐的几次会面在影片中非常写实,两个人物从外在形象到行事方式的全方位冲突被导演刻画的深刻传神,一边是衣着考究、一尘不染,另一边则夹克加身、风尘仆仆,影片中呈现的这两种人物形象非常贴近笔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他们”。剧情后半段,这位包装光鲜亮丽、自信满满、“书生气”十足的外企代表最终因在办案现场一句不适宜的插话致使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彻底破裂。艺术来源于生活,笔者在工作期间同样经历过类似场景。某知名外企大中华地区的政府关系部门负责人前往办案机关就涉及到该企业的某类知识产权被侵害案件开展沟通。沟通中该负责人从宏观角度详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表达出希望办案机关领导能够予以重视,推动案件顺利办理的意愿,而参会的具体承办干警则希望通过与企业负责人沟通聚焦证据薄弱点,获得来自企业更有力的技术支持。双方沟通一开始就错位,企业代表不懂案件,办案干警内心也很失望,双方的讨论始终没能深入到案件关键问题。代表企业的这位女士沟通过程尽管非常优雅、得体,但没有任何实质效果。
笔者平日喜欢收看窦文涛先生主持的《锵锵三人行》、《圆桌派》等栏目,感觉窦文涛的访谈风格比较适宜应用在现场协助客户应对警方刑事调查的场景。他非常善于调动访谈嘉宾的积极性,比较常用的方式就是“抛砖引玉”,有时观众感觉抛出的“砖”过于浅显直白,甚至都怀疑他有没有提前做功课,事实上窦文涛每次都会围绕话题做大量功课。作为栏目主持人他没有刻意展示自己的博学多识,而是通过抛出自己“肤浅”见解的方式来引导节目嘉宾纠正、批驳,把时间交给嘉宾,节目嘉宾都是相关话题领域的知名专家,他们的专业评论保证了访谈节目的内容质量。
回到警察办案的场景。通常情况下基于工作保密的要求,警方抵达公司现场开展调查不会透露太多案件信息,公司管理层及律师一般无法获知刑事案件启动的原因,即便是他人举报,也难以得知竞争对手或是产生纠纷的合作伙伴的举报内容。此阶段,客户试图与警方激烈地进行辩法析理非明智之举,更不必因为警察来自于对手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就先入为主的产生敌对情绪,这种对抗情绪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而且有可能引发强度更大的执法。
客户方面需要以理性平和的方式与公安机关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对抗,让对方能够听得进、听得懂、有共识,争取最好的沟通效果。在有些人的固有认知中,相较于欧美,东方人在表达上普遍含蓄内敛,显得不够自信,有美国同学私下开玩笑,也会自嘲说美国人“嘴巴比脑子快”。笔者认为在应对中国大陆警方调查的现场“敏于行,讷于言”算是优点,这个过程中会“听”非常重要。律师需要倾听对方的措辞表达,细读警方送达文书中的文字表述,通过提问的方式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从中分析调查方向及可能的涉案人员,通过沟通大致划定出警方希望获取的证据范围,探测警方对案件认定的倾向意见。
此外,良好的沟通氛围还有利于增进互信,促成与警方就提交证据的方式,时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现场仔细“听”是前提,后续为客户争取 主动是目的。
律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第一时间提交法律意见是相对有效的工作方式。笔者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所在的办案部门已经形成了在案件审查报告上完整记录律师意见的内部要求,处室办案人员也都有查看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的习惯,而且办公室内部还会就律师撰写阐述的某个观点展开讨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样做出明确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现场的办案警察虽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但是担负着非常重要的汇报职责,其汇报内容是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决策权限的人员一般会先征询汇报人员个人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我们当然希望现场警察能够参考我方提交的法律意见形成自己的汇报报告,而不是仅仅参考对手的举报材料,了解办案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后就不难理解帮助客户抢得主动的重要性了。例如,我们在协助外资客户现场应对刑事调查期间,第一天与警方的沟通中准确划定警方希望获取的证据材料,整理证据材料并撰写法律分析意见。办案警察现场看后紧接着就几个细节问题提出疑问,我们及时予以澄清并完善在最终的书面法律意见中。最后,带队警官提出希望把材料和意见都带回去以方便汇报,并进一步表示,看完材料和意见后其个人认为客户的行为没有问题,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也非常理想。
处理诸如此类案件,律师介入现场调查的24小时内尽快熟悉案情,收集整理证据,撰写报告,尤其需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证据分析和法律分析,呈现给办案民警。这就要求律师需要锻炼现场在短时间内梳理案情,整理证据,展开分析的文字能力,出具准确无误的法律意见。谈及文字表述,很重要的一个评价标准即“让办案警方看得明白”。部分互联网企业从业人员热衷使用所谓的“互联网八股文”,“底层逻辑”、“颗粒度”、“SOP”等类型的词汇大幅提升了与警方的沟通难度,很难达到有效沟通的理想效果。其实不仅仅是警方,一些参加案件论证会的法学专家面对这类词汇有时也是一头雾水。律师在现场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语言的再转换和整理,力求让文字更加通俗易读,促进与警方的沟通。

此处所指称的风险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笔者将其区分为固有风险和新发风险。此处的固有风险指企业前期业务开展产生的既有合规风险;新发风险则是指应对刑事调查期间产生的新风险。固有风险方面,前期沟通顺畅的情况下警方可能会要求由企业自行整理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企业方面需要梳理提交警方的中文或外文的文件材料,未来这些提交的文件都将被装订成卷宗随案件在办案机关之间流转,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操作,在递交前需逐份浏览,对于与本案无关联相关的文件需慎重对待,例如文件涉及科技企业的数据获取,存储,第三方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合规问题,进料加工企业的税收问题,化工企业的环保问题,代工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等,都是需要律师关注的潜在风险点,在文件材料提交环节需审慎稳妥。新发风险方面,例如警方调查期间企业高管拟向其海外分支机构传送相关电子数据的问题,这里涉及到数据的境外传输,属于需要关注的合规风险点。此外,还可能涉及的外籍人员调查期间出境问题,通知使领馆问题。谈及风险我们不能回避的是律师自身可能遭遇的潜在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客户,也可能来自警方,与客户沟通,与警方对接案件从来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刑事案件往往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重大问题需要律师处处审慎细致。

涉及刑事调查的外资客户,相关人员可能身在异国他乡,律师往往是他们仅有的可以信赖的人,有的客户会比较悲观,表达出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羁押,希望律师协助联系家人及使馆人员的诉求。笔者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遇到许多深陷刑事调查的当事人,有的甚至已暂时失去人身自由,他们大多处于慌乱无助的状态,其实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不少律师谈及现场协调应对警方刑事调查的感受也是压力十足,满满的压迫感。
在涉外场景下,现场律师不应只是一个传声器或翻译机,除去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外还需理解当事人的处境,给予必要的心理宽慰和情绪疏导。相较于其他业务类型的律师,刑事律师与客户之间更加需要彼此信任。在警方、客户、律师三方均在场的压力环境下,时间非常紧迫,对决策制定的要求是高效准确,这需要现场律师要有丰富的刑事调查处置经验,协助客户准确决策。试想如果现场律师遇有紧急情况惊慌失措、无所适从,这既无法在客户面前树立专业权威,获取信任,更遑论获得警方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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