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何苦为难女人,这样一句话用来描述婆媳关系再适合不过。
备受关注的浙江宁波慈溪市女护士遇袭身亡案有了最新进展。10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雇凶杀儿媳的婆婆张某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分别为张某提供实施“杀人服务”及“雇凶中介”的被告人赵某甲及赵某乙,因同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8年。
今年2月16日,浙江宁波慈溪的张某,因嫉妒儿子和儿媳恩爱,雇凶将儿媳杀害,并在凶手行凶后多次捅刺媳妇。据婆婆张某交待,其雇凶杀人的最直接动机,是因为看到儿子、儿媳恩爱的样子,认为是这个女人抢走了自己的儿子。由于嫉妒心起,才因此雇凶杀人。
婆婆雇凶杀媳案涉及两个刑法上的问题。
其一,张某三人构成故意杀人。依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张某三人属于共同犯罪,且张某和赵某甲为主犯,赵某乙为从犯。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张某等三人共同犯罪,却面临不同的刑罚?
依据公诉机关指控,案件经过是被告人张某本雇用赵某甲合伙杀死被害人赵某,被告人赵某乙则将赵某甲介绍给张某。随后张某出资15万雇用赵某甲用刀捅刺被害人赵某。
首先,张某三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其次,张某三人在整个案件中角色分工以及起到的作用不同。
被告人张某提出犯意、雇用他人、准备犯罪工具、踩点、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掩盖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观恶性大,故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赵某甲受张某雇用、伙同被告人张某踩点、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仍系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张某,故而判处死缓。
被告人赵某乙在雇凶杀人犯罪中传递雇凶信息、为雇主介绍被雇用者、在准备犯罪工具中参与部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相对于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故而最终判处8年有期徒刑。
因此,虽然张某三人均为故意杀人,但是因各自在案件中的角色分工不同,而起到的作用也不同,最终面临了不同的刑罚,这也符合了刑法学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这样的判决也没有太多难点,定罪量刑也属于教科书式的规范。但是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广泛关注?法纳君想或许是因为这个案件将自古以来的婆媳矛盾扩大到了极致。儿媳已死,婆婆面临死刑,两位与儿媳毫无关系却助纣为虐的人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该说点什么呢?
一切尘埃落定,希望这样的事情不会再发生。
一言不合,雇凶杀媳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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