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响应号召,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这条主线,突出“党管保密、依法治密、科技强密”这个主题,抓住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这3大管理重点,切实筑牢保密防线。在此背景下,受陕西省长安戒毒所邀请,我所王博洲、蔡雨晨(实习)律师为其进行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普法宣讲。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表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没有任何例外。
所以,保守国家秘密 人人有责。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基本内容吧。
一、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第646号国务院令,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五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通过2014年第1号国家保密局令,于2014年3月9日施行。共计九章四十七条。
二、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含义: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包括的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3、国家秘密划分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
4、国家秘密的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5、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1)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2)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3)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三、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病毒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安全技术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主机监控、防病毒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权限管理、审计管理、安全策略管理等。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是指为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对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所采取的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技术处理措施,包括对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信息消除,以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被恢复。
四、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党纪政务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按照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档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如何进行保密管理
1、办公室区域保密
(1)办公室无人时应注意随手关门。
(2)开完会议应及时整理会场,不遗留文件,删除会议室电脑中拷贝的会议资料。
(3)办公电脑应设置开机、锁屏密码。离开位置应随时锁屏或关机,电脑屏幕设置自动屏保程序,以防离开时忘记锁屏。
(4)离开工位时请勿将重要文件资料、U盘、钥匙、门禁卡、手机等重要物品放在办公桌面。
(5)涉密文件、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放入保险柜,打印、复印后应及时取走。
2、日常工作保密交流:
(1)钉钉、微信等工作聊天群,管理员应严格审核入群人员,并对离职员工或不宜留在工作群中的成员及时清理。
(2)请勿在工作大群中发布、上传仅限于有权知悉的人员、部门知晓的重要资料和信息。
(3)在工作群中转发政府部门、上级有关单位的文件、会议通知前应确认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
(4)禁止在私人交往中随便说话或吹嘘,将自己知悉的秘密告知他人。
(5)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个人不私自通过任何方式传播单位重要信息,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以及互动交流、留言回复等应严格审查。
3、涉密信息管理
(1)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保密信息。
(2)严禁通过邮件、微信、钉钉等互联网社交媒体传输涉密文件,涉密文件不得随意扫描、复制、随意处置。
【保守国家秘密学习】规定千万条,保密第一条
作者:王博洲 蔡雨晨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响应号召,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这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