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律师说:实践中,提起该类诉讼的原告既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包括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起诉讼的一方均是对现有探望权行使方式不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所提出的理由各种各样:包括既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与自己的工作生活安排不匹配、探望时间过多或过少,甚至是对方不能保证孩子的安全等原因。
在对这一类型的案件处理上,法院往往采取审慎的态度,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并兼顾履行及执行的原则。在全面考查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子女利益(身心健康、生活、学习)优先为首要原则,同时充分兼顾今后探望权的实际执行,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并确定最佳探望方式,最大程度上实现探望权的立法初衷,保障子女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如已经确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非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但同时,如经过多方权衡,既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确实有违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或不利于探望权的长期履行的,亦可准予变更。
案情简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诉贾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孙某与贾某于2007年11月结婚,2008年8月27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儿孙小某由孙某抚养。2009年4月20日,贾某因女儿探望权问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调解书,孙某和贾某对贾某探望女儿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
后女儿入学,孙某认为调解书原定探望方式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故于2009年、2010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贾某对孙小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法院均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5日孙某以“孙小某已入学,调解书的执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要求变更贾某对孙小某的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
经审查,孙某、贾某均在济南居住生活。孙某称其平时上班没有时间照看孙小某,故孙小某在寿光市第一中学幼儿园入托,由孙某的父母代为照看。对于探望方式、时间的变更,孙某认为,希望考虑孩子的学习情况,变更成一种长期可执行的方式,每月一到两次,寒暑假可灵活处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再次要求变更探视时间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不当,为此驳回孙志勇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贾某和女儿分处两地,探望时间、空间均受客观限制,原定探望方式的实现存在实际困难,在全面考查双方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子女利益优先为首要原则,并充分兼顾今后探望权的实际履行,判决贾某每月探视女儿两次,孙某负有协助义务。
变更既定的探望方案需考虑子女利益以及实际执行等多重因素
作者: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五美律师说:实践中,提起该类诉讼的原告既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包括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起诉讼的一方均是对现有探望权行使方式不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所提出的理由各种各样:包括既定的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