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帮助他人醒酒本来是好事一桩,但是要分清在什么时机、出于什么动机,否则就可能变成一件坏事,甚至触犯刑律。郯城县两名男子卜甲和卜乙就是因为帮助酒后驾驶的肇事者卜丙“醒酒”而咎由自取、惹祸上身——日前,郯城县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卜甲、卜乙和卜丙均是郯城县杨集镇杨某村村民。2014年2月1日下午,卜丙(已被判刑)与朋友两次饮酒后驾驶本田轿车于当晚19时许在杨集镇某东村南北中心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路边队名群众撞倒,致使5人死亡、多人轻伤,卜丙弃车逃逸。当晚20时许,卜甲明知卜丙肇事后逃逸,为了减轻其法律责任,驾驶车辆将卜丙送至卜乙家。卜甲、卜乙为卜丙购买盒装葡萄糖服用。卜甲又打电话联系卜丙的父亲找来医生为卜丙输液,帮助其降低血液中酒精含量,致使卜丙在次日凌晨投案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卜丙归案后不久,卜甲、卜乙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卜甲、卜乙明知卜丙酒后交通肇事逃逸,为帮助其减轻责任,逃避处罚,还积极帮其醒酒,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二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郯城两男子“热心”帮人醒酒 毁灭证据获刑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热心帮助他人醒酒本来是好事一桩,但是要分清在什么时机、出于什么动机,否则就可能变成一件坏事,甚至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