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最大老鼠仓案
老鼠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其内部人员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本案的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进行建仓,买入相同股票76只,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屡遭质疑: 检方层层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然而,公诉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于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并获得广东省检察院支持。经2014年9月22日公开审理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争议并未就此结束,检方抗诉之路仍在继续。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认为该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争议焦点 :刑法条文适用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但正是这一标准,成为此次检方和法院的争议焦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则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方和法院对“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句话有不同的理解。深圳市检察院抗诉提出,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从案件事实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5亿余元,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请求依法改判。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刑法条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本案属“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高检提起抗诉在中国法律史上是非常罕见的,这也凸显了我国法律在惩治金融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刑法对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亟需细化。如果最高法驳回了最高检的抗诉,根据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只进行一次的原则,最高检也将无权再次抗诉。目前该案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它的进一步走向,将对类似案件产生重要的示例作用,也将会对金融领域的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案件令最高两院互相“掐架”
作者:邵洋来源:星瀚微法苑

案件情况 :最大老鼠仓案 老鼠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其内部人员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