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无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所有债权,其债权都能获得相应的保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对其债权影响并不大。但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极大,时常出现债权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却无法实现的现象。因此,普通债权人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债权,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而参与分配制度是对普通债权平等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将从参与分配的条件及实务难点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第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被执行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方能申请参与分配,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无法申请参与分配,可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方式平等保护普通债权人利益。
参考案例:
(2017)粤执复6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债权人在执行中只能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要求按比例受偿,不能对法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并按比例受偿。如果要实现对法人被执行人财产的平等受偿,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延伸思考:
实际上,在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尚无“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后,规定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参与分配排除在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原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如债权人均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可以参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直接进行清偿。
2、参与分配申请人无需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法院进行审查。
参考案例:
(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并未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因为实践中,只要申请人一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只要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延伸思考:
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并未要求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成就承担证明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由法院进行审查更为合理。理由如下:第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控制,同时可对执行人涉及的案件数量及欠款金额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与申请人相比,法院对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及债务状况具有天然优势。第二、参与分配制度设置初衷即为平等保护普通债权人,如果严格要求普通债权人承担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的全部债权证明责任,那么必然加大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难度,无法发挥参与分配制度的效果,亦不利于普通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即使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但是申请人仍可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初步证据及线索,加大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机会。
3、债权人作为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并不必然因其轮候查封产生参与分配的权利,是否能够参与分配,仍应具备《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五百零九条规定的条件。
参考案例:
(2017)苏执监64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金一平申请查封的房地产属于另案金融机构的抵押财产,且在其申请查封之前已经由他人申请查封。因此,其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精神,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在先的查封裁定对财产予以处分后,轮候查封则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因此,申诉人认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就当然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延伸思考:
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错误理解现象,误认为只要申请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就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或是只有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才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以上均是对轮候查封效力的错误理解。实际上,是否能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应满足《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五百零九条规定的参与分配条件,与是否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无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轮候查封并不属于正式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只有当在先的查封失效后,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并从此时开始计算查封期限。因此,在轮候查封未发生正式查封效力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续封的情况,但是,即使轮候查封,作为查封申请人,仍应持续关注被查封的财产状况,以免错过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置的最佳时机。
附: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
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执行程序普通债权平等保护制度——参与分配
作者:魏小亮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无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所有债权,其债权都能获得相应的保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对其债权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