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下旬起,以汇通金控为首的由高息民间借贷引发的大面积金融危机,致使许多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资不抵债,面临倒闭,进而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在投资公司难以收回的局面。而投资公司在收款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没有现金还款,是以债权转让或以物抵资的方式抵偿债务。
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无法通知债务人的情况。现就债权转让通知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通知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只有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通知的对象
所有债权人。
三通知主体——原债权人
(一)从文义上看,《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理解为,“债权人”为主语,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故通知债务人的主体应当是债权让与人。
(二)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看,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债务人非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就需要债权让与人将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连接起来,故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由债权让与人发出。
综上,无论从文义上理解还是遵从合同相对性原则,都应当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是债权让与人。从实际操作而言,一般也是以债权让与人名义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债权让与人负责送达相关通知给债务人。
四通知的内容
通常通过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含:债权已被让与的事实、所让与的具体债权及其数额、受让人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但债权人无需详细告知债权让与的中间细节。
五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告知
(二)书面形式告知
1.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
3.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4.短信或微信通知
5.电子邮件
6.电子邮件
特别强调:
1.在邮寄送达时,留存好寄件存要;寄件时,在存根“寄托物内容栏”,对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作简要描述;最好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并盖好邮戳。
2.在采用诉讼形式通知时,建议最好穷尽前面五种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因为现在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动性较少,特别是在债务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时,只采取诉讼形式通知债务人的话,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方式驳回起诉的风险较高。
六相关依据
(一)《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系债权让与人。
参照原告魏湘峰与被告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第三人向玉莲、王焕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视为有效通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公布的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五)债权受让人的诉讼形式通知系书面通知的有效方式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20条规定。
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债权转让通知
作者:陈东 李红燕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从2014年下旬起,以汇通金控为首的由高息民间借贷引发的大面积金融危机,致使许多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资不抵债,面临倒闭,进而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在投资公司难以收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