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不是经常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和楼梯里、房屋外墙上看到各行各业的广告?是不是在小区门口看到过摆放着的牌子,写着“外来车辆,停车收费”?小区内是不是有对外开放的游泳馆、运动健身馆?等等诸如此类的带有收益的活动显现在了我们的眼前……
那么作为小区业主的您有没有想过,这些活动由谁管理?产生的收益都进了谁的腰包?
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谈谈《民法典》中与此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法律规定是《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新增条款,为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笔者引发出几个问题: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可以理解为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换句话说,当我们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哪些部分属于小区内业主的共有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四、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据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性活动,属于法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对此,如要行使权利时,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进行主张。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业主享有得到共有部分收益的权利,只不过在现实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继而可能导致权利的行使遇到各种障碍。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必要时请咨询专业律师。
业主身边的权益,您真的知道吗?
作者:臧红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您是不是经常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和楼梯里、房屋外墙上看到各行各业的广告?是不是在小区门口看到过摆放着的牌子,写着“外来车辆,停车收费”?小区内是不是有对外开放的游泳馆、运动健身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