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近年来,执行攻坚战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有近167.2万份,2020年全国法院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有134.8万份:其中不乏“老赖”们通过花样繁多的手段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无法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惩治 “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是维护司法权威、保护胜诉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诚信、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重要途径,还有较大的潜力可挖掘;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拒执罪案件为例,就此进行评析。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一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对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仍然使用财付通支取、隐匿存款,并进行高消费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被执行人在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庭审期间主动履行了600多万元的还款义务,民事执行案件得以全部回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恶意拒执行为达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
2017年6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支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因夏某未及时履行判决,崔某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海淀区人民法院于8月28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间,海淀区人民法院查询夏某财产,发现其名下无房无车,仅有少量存款,于同年12月终结执行程序并向夏某发送限制消费令。后崔某在北京北辰洲际酒店(五星级酒店)偶遇夏某,得知其长期居住于此,遂向执行法官反馈该情况。海淀区人民法院查询夏某财付通账户,显示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2日,夏某账户内资金流转约为100万元,其中,消费支出约为5万元。经向北辰洲际酒店核实,夏某于2017年2月4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共计在该酒店入住超过500天,消费金额超过100万元。在此期间,多个个人及公司曾向夏某在该酒店账户上转款超过100万元。被告人夏某隐藏上述钱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夏某于2018年12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庭审阶段,被告人夏某将人民币620万元转账至海淀法院执行局。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夏某在明知自己尚有未履行的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当庭认罪,且已经向海淀法院执行局缴纳人民币620万元的执行案款,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评析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中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中第(八) 项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夏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有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夏某可以构成本罪。夏某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之后,明知法院判决其归还崔某借款,还恶意使用财付通隐匿名下存款,在五星级酒店长期消费百万元,执行法官多次与夏某联系,夏某总是寻找各种借口故意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综合来看,夏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夏某当庭认罪,且已经向海淀法院执行局缴纳人民币620万元的执行案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全部履行案款的行为弥补了债权人的损失,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启示
(一)法院应当完善联动机制,与星级酒店、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旅行社等可能发生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情形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从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监控,将纸面上的限制落到实处。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尽量向法院提供更多的线索。实践中,由于执行法官承办的案件较多,往往不能做到每个案件都去明察暗访,加之大多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早已预测到将要被执行,提前将财产转移,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只能面临被终结本次执行的命运。因此,需要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搜集财产线索,以便与执行法官形成合力更好地促进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查询财产时,除了传统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外,还要根据经济生活的变化和新的财产形式,申请法院更全面地查询、冻结财产。
(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将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及早主动履行,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既能避免信誉受损,也能免除牢狱之灾,同时也避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违反限高令,用财付通支取、隐匿存款?你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武娜娜 杨娟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导读 近年来,执行攻坚战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有近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