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风电场项目开发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上):用地和开发建设手续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载明,“十四五”时期拟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引言
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载明,“十四五”时期拟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亦提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而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指出,要促进新能源的投资、生产、交易、消纳,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可以想见,在接下来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仍然是发展趋势。然而,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获取、手续办理往往比较复杂,在开发建设中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根据“国网新能源云”(http://sgnec.esgcc.com.cn/)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2月,全国新能源装机容量为6.89亿千瓦(占整体电源结构的28.34%),其中,全国风电装机容量为3.34亿千瓦,占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最大,在全部风电装机容量中,陆上风电装机容量约为3.08亿千瓦,占全部风电装机容量的92%。因陆上风电在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装机容量最大,应用范围最广,较具有代表性,因此,笔者拟对陆上风电场项目(下文也可称“陆上风电项目”)的用地情况、开发建设手续以及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提供初步参考。
一、 陆上风电场项目简介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风力发电可分为离网型风力发电和并网型风力发电,其中离网型风力发电是用于电网不能覆盖的居民供电,并网型风力发电用于电网供电,并网型风力发电又可分为陆地和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本文所讨论的是陆地并网风力发电。同时,根据《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陆地风电项目又可分为分散式风电项目和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是指规模化集中开发大型风电场项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陆上风电场项目),因分散式风电项目在用地、开发建设手续上与集中式风电项目有所不同,在本文中,仅对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的用地和开发建设手续进行探讨。
上述《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同时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据此,陆上风电场项目可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可通过投资建设陆上风电场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向电网企业等主体售电,获取电价收入。
二、 陆上风电场项目的一般用地情况和用地类型
(一)用地情况
根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和《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2015),陆上风电场项目用地情况包括:

序号

需占用土地的部分

用地性质

1.

风电机组

永久用地

2.

机组变电站

永久用地,但如果是放置在机舱内或悬挂于塔筒上的,不占地

3.

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

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的,为永久用地;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为临时用地;采用架空线路架设的,只计算杆塔基础用地,为永久用地;风电场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另行占地

4.

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

升压变电站用地

生产建筑用地

永久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升压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

辅助生产建筑用地

永久用地,包括消防设备间、水泵房、电缆廊道、道路、绿化等用地

运行管理中心用地

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

永久用地,包括风电场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绿化等设施用地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永久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5.

交通工程用地

对外交通道路

永久用地

场内交通道路

运行期检修道路

永久用地

施工期施工道路

临时用地,要求尽可能兼做运行期检修道路等

6.

风电机组拼装、安装用地

风电机组拼装场、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安装用地

临时用地

风电机组、机组变电站基础、接地等土建施工用地

临时用地

7.

其他施工用地(施工临时办公生活设施、施工加工场、砂石料堆放场等用地)

临时用地


对于永久用地,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临时用地,可以采取土地租赁的方式;或者根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条文说明所述的,设置地役权、借用土地等,但最常见的还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临时用地。
(二)用地类型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并无明确表明可用于发电场的用地类型,根据以往项目经验,陆上风电场的用地类型既可为“工业用地”,也可为“公用设施用地”,其中“工业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公共设施用地”既有采用出让方式取得的情况,也有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的情况。

三、 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手续
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流程大致如下:

其中,③项目核准通常会确定特定主体开发特定项目、特定项目情况、项目规模等内容,那么①开展前期工作和②办理前期手续之间,则为确定特定项目、特定开发主体及项目规模的过程,该过程随着国家对陆上风电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至2014年底,国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各省自行确定建设规模,敞口补贴
国家为促进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能源局通过制定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的规划范围内自行制定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省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享受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即当地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公布的当地适用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中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自行负担,超出部分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担),同时,电网企业也将对包括风力发电量进行保障性全额收购(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上述政策极大地鼓励了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发电企业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确认项目已纳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1]后向政府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并在核准后进行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也可以参与政府组织的陆上风电项目招标,在中标后直接确定为特定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如果发电企业自行开展前期工作、办理前期手续的,具体将包括:

序号

阶段

办理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受篇幅所限,主要列举规定名称及相关条款序号)

1.

开展前期工作前

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并获得许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2.

前期工作

选址测风,向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测风,在获准后开展测风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3.

前期工作

风能资源评价

4.

前期工作

建设条件论证

5.

前期工作

项目开发申请

6.

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

7.

前期手续

对于永久用地,获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8.

前期手续

取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风力发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9.

前期手续

如果项目范围内涉及文物的,需取得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0.

前期手续

如果项目范围内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需通过风景名胜区保护审核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11.

前期手续

如果项目范围内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等的,需取得主管军事机关出具的审批意见或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主席令第87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8号,自2001年1月1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2.

前期手续

如果项目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需通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18号,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自2010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三条和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13.

前期手续

如果项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需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4.

前期手续

如果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15.

前期手续

进行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五条

16.

前期手续

项目所属地方电网公司对项目电力系统接入方案进行评审,需取得电网公司同意接入的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等电源接入系统管理意见》(2010年7月1日发布)第四条


第二阶段:2015年至2018年初,按消纳能力和产业预警信息确定陆上风电项目规模,多次调低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补贴逐步退坡
由于一些地方规模管理不够规范,陆上风电装机规模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而省级电网企业的消纳能力、送出工程建设等无法与新增的装机规模相匹配,所以在该阶段,陆上风电项目新增规模的确定和布局以落实消纳条件为前提,并按照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分类确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否再自主确定风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与此同时,因消纳问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等原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导致电价补贴存在较大缺口,国家也在该阶段多次调低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探索电价补贴的替代性机制(比如绿证交易)等,试图缓解补贴压力。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也由原来的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调整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和不受限地区分开处理的模式: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的地区,全额收购按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或者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和国家核定的风电项目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计算的发电量,发电企业的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外的发电量将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均可享受电价补贴;而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受限的地区,电网企业仍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进行全额收购。
发电企业在这一阶段仍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办理前期手续并向政府部门申请核准项目。需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除用地预审意见外的其他前期手续,比如上述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预评价意见以及电力接入意见等,被陆续排除在陆上风电项目核准的前提条件之外,也即,除用地预审意见外的其他前期手续已无需在项目核准前办理完毕,通常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即可。
第三阶段:2018年至2020年,以收定支确定需补贴的发电规模,竞争配置需补贴的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发电规模及/或开发建设主体,陆上风电标杆电价改为指导价并下调指导价,从不限制规模、可享受地方补贴、发电量全额上网等多个层面鼓励无需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促进风电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
这一阶段中,尚未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的新增陆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自2019年起各省新增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由各省制定竞争配置方案,并按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通常而言,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都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对于前期工作已由特定企业完成的项目,需竞争配置项目规模和上网电价,对于由政府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需竞争配置开发建设主体和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不高于指导价,同时上网电价是重要的竞争条件。需补贴的发电规模按照年度补贴总额确定,平价上网(即上网电价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低价上网(即上网电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无需参与竞争配置。
如果发电企业拟享受电价补贴的,其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果项目被纳入竞争配置的,则其可参与竞争配置,确定项目规模;发电企业也可以不开展前期工作,直接参与特定项目的竞争配置,如符合条件则可被选为开发建设主体。如果发电企业拟开发建设平价或低价上网项目的,则可按前一阶段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办理前期手续并申请项目核准。
第四阶段:2021年至今,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并行,平价上网,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
在这一阶段,国家通过下达各省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而取代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各省依据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规模均安排后,保障性并网规模仍有剩余的,则竞争配置新增项目,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发电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予以并网,国家也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自2021年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施行平价上网,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国家也开始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核准(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到投产全过程调度的机制。
如果发电企业拟在该阶段开发建设陆上风电项目的,可以参与保障性规模项下新增项目的竞争性配置,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新增并网规模,在并网规模落实的前提下,办理陆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手续。
在完成①开展前期工作和②办理前期手续后,则可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手续,具体如下:

序号

阶段

办理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受篇幅所限,主要列举规定名称及相关条款序号)

1.

项目核准

向省级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申请核准并取得批复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5项,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十二)项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2.

用地手续

对于永久用地,需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自2005年8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八条

3.

用地手续

对于临时用地,需通过土地租赁等方式获取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4.

用地手续

若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且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非永久性用地部分,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以租赁方式使用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第(四)款

5.

土建施工

如涉及土建工程(升压站、集控中心、送出工程(如需)等)的,办理土建方面常规的建设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八)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第七条

6.

风电机组及设备安装

对风电机组和电气设备进行安装,安装单位需要具有相应资质

《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规范》(NB/T 31076-2016)第5.1条、第5.2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7.

专项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的风电场工程应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通过用地、环保、消防、安全、并网、节能、档案及其他规定的各项专项验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10号)中《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8.

专项验收

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进行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9.

专项验收

消防验收

如果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特殊建设工程包括大型发电(目前仅针对火电)、变配电工程(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号)第二条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对大型发电、变配电的解释

10.

专项验收

其他专项验收(如需)

/

《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规范》(NB/T 31076-2016)第4条

11.

电力并网验收

与电网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对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进行补贴,实行平价上网,但仍留有地方补贴的空间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自2011年9月13日起施行)第3.7条、第4条第2款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

12.

电力并网验收

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自2011年9月13日起施行)第3.6条

《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规范》(NB/T 31076-2016)第4条第c)项

13.

电力并网验收

对风电机组和电气设备进行并网前验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规范》(NB/T 31076-2016)第3.1条、第5.1条、第5.2条

14.

电力并网验收

在风力发电场全部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后6个月内进行并网后验收

《风力发电场并网验收规范》(NB/T 31076-2016)第6条

15.

发电业务许可证

发电企业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自2015年5月30日起施行)、《关于决定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涉及的21项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

16.

竣工验收

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全部机组各专项验收及试运行验收通过后一年内进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10号)中《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7.

运营

运营期内报告信息和运行后评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10号)中《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以上为陆上风电场项目用地情况和开发建设手续的总结。因不同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或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实操中可能也需要结合项目当地的规定或政策判断具体项目所适用的用地情况和手续办理流程。关于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常见问题,比如征地手续的办理、租赁或承包土地等问题,可以关注并参阅之后发布的《陆上风电场项目开发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下):常见法律问题》一文。
注释:
[1] 如果项目未纳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不仅无法享受电价补贴,而且还可能导致无法并网投产。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