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判决”特指“判决与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即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作为执行根据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二审“维持原判决”的情形,一审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同时存在两份生效判决?两个执行根据?本文旨在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谈谈笔者的观点与理解,此文章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一、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可知,一审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一审终审外,超过上诉期间未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可知,二审判决经宣判或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二审“维持原判决”的,一审判决也不因此逆转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可知,二审法院在审理一审上诉案件时,应当审查案件的事实及原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并根据其审查结果对案件本身作出处理。只有经过审查认定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进一步认同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才能做出“维持原判决”的处理结果。
二审判决首先客观陈述一审判决结果的内容,经过审查认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后,进一步认同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并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表述,该表述只是表达其判决结果的主文与一审判决相同的意思。二审判决不是对一审判决法律效力的证明,只是对一审判决中程序和实体处理结果的认同,其实质上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一份实体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一审判决被上诉后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维持原判决”的,一审判决也不因此逆转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系唯一的生效判决。
两份生效判决?两个执行根据?|二审“维持原判决”,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分析
作者:林翠婷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判决”特指“判决与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