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电子商务“一件代发”并不当然构成销售者的“避风港”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 “一件代发”不是销售者的当然“避风港”,销售者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所售商品进行相应审查。

裁判规则
“一件代发”不是销售者的当然“避风港”,销售者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所售商品进行相应审查。
案件概述
1688代销市场提供“代销”交易模式,即大家熟知的“一件代发”,具体交易步骤为——A、淘宝卖家先通过“传淘宝”工具将线上产品信息发布到淘宝并上架销售;B、待产品在淘宝获得零售订单后,淘宝卖家再通过“订单回流工具”或“代销下单”向1688供应商采购下单;C、成功付款后,1688供应商将提供代发服务,将实体商品直接发货至C端消费者,并且物流信息三方同步;淘宝卖家在整个销售链路中,无压货风险、零进货成本且拥有1688代销市场提供的平台服务保障,因此,对于淘宝卖家开店而言,代销即一件代发是风险小、收益快的最佳采购模式之一。被告颜芬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相关产品采用的销售方式就是“一件代发”,被告辩称“一件代发”是由阿里巴巴提供平台,批发商供货,淘宝卖家在阿里巴巴上下订单后,批发商直接发货给终端消费者的一种服务。我们没有时间、没有机会去直接鉴别商品的著作权是否侵权。后被告杭州颜芬服饰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判决原文(节选)
……庭审中,颜芬公司也自认“雾依”系其自有品牌以及涉案服装上的吊牌也由其提供给供应商进行悬挂,因此,可以认定颜芬公司系涉案服装法律意义上的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生产商的法律责任。综上,颜芬公司未经尚岑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展示的涉案服装使用与尚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侵犯了尚岑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颜芬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是1688平台上的一件代发服务,其本身未接触被控侵权商品,也不知道系侵权产品,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虽然颜芬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使用了1688平台上的“一件代发”服务由上家直接向买家发货,但是被控侵权商品悬挂的吊牌上明确标注了其自有品牌以及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颜芬公司也自认涉案吊牌系其提供给供应商要求悬挂于被控商品,因此,颜芬公司与1688平台上的供应商之间并非单纯的代销关系,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并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其次,即使是单纯的代销关系,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前提是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并且说明提供者,其中“不知道是侵权产品”是以销售者在取得被诉商品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前提,销售者选择“一件代发”服务并不能免除其对上家所供货商品的合理审查义务,“一件代发”不是销售者的当然“避风港”,销售者仍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所售商品进行相应审查。综上,颜芬公司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颜芬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10民初1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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