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防止同行之间挖墙脚或者原来员工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相关条款;另一方面,随着商业合作的日渐紧密,为了防止在职的董事和高管利用其职务便利从事与公司具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很多企业创始人或投资人,尤其是轻资产和高技术属性企业,还把关注点放在了“竞业禁止”上。
但笔者无论是作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还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时都发现,“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这两者在日常使用中,常被混淆。虽然两者字面相似,但实际上存在各方面的差异,错误地运用极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此,笔者现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各位运用参考。
一、两者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概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我们暂且根据其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进行尝试性的定义。“竞业禁止”,通常认为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而“竞业限制”,则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特定的劳动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立法宗旨不同
“竞业禁止”,关注的是公司内部董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旨在要求公司董高履行忠实义务,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而“竞业限制”,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对竞业限制进行限制(防止无限扩大式应用)。
2、适用对象的不同
“竞业禁止”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管按《公司法》规定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竞业限制”的约束对象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适用法律的不同
“竞业禁止”主要适用《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在本文涉及范围内);“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部门的规定。
4、适用区间的不同
“竞业禁止”的适用期间为义务人任职期间,一直任职则一直履行;离任后,则通常不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除非公司与义务主体之间另有约定或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期限,为离职后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两项义务的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公司法》等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就必须履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与符合竞业限制条件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义务(在职期间是否可约定有争议,但主流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6、履行的对价不同
法律未就“竞业禁止”规定公司必须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因约束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有约从约(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无约全国规定按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月工资的30%确定(江苏省地方规定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1/3)。
7、立法宗旨不同
董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对董高因此取得的收入享有归入权;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如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两者竞合和相应的处理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竞合,即“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职期间,同时又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此情形下,如涉及诉讼,应当由公司方根据法条竞合、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考虑,并明确请求权基础,如依据侵权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依据违约责任的,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四、对两项禁止/限制义务约定延长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离职后两年,人为约定的延长,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而对于竞业禁止,董高离职后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应当负有后合同义务,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如其离职后经营的同类业务确系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洽、联系,或者确实利用了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或者影响的,可以认定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该董事、高管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如与离职后的董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进行竞业禁止约定,该行为本质上既不属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约定,也有别于法定的竞业禁止,应归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
五、两项制度的实务运用场景
- 在市场竞争领域,综合运用两项制度,阻却或降低不正当竞争、防止人才的非正常流动;
- 在投融资领域,尤其是高技术型项目和轻资产项目,考虑初创团队对于投融资项目成败的影响力,综合运用上述两项制度、进行相应审核,设定相关条款,更大程度上对项目予以保障;
- 在股东合作领域,充分进行约定、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避免未经许可的同业竞争所带来的内耗或合作困境;
- 在公司内部管理环节,除充分发挥章程作用外,还应有机结合企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最大程度上保障团队稳定性、降低人员或团队异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创业团队和高管、技术团队等,尤其是融资场景下,遇到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时,也应充分了解和关注,确保自身核心利益安全和合法诉求保障。
附: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