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在电影中擅自使用了他人创作的7个字作品,电影《九层妖塔》的出品方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4万元。
电影《九层妖塔》中的一个场景里使用了报纸和书籍两种道具。其中报纸上的报头为“华夏日报”四个字(毛笔书写),书籍上书名为“鬼族史”(毛笔书写)。这7个字正是书法作者向佳红于2013年登记的“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中摘出来的字体,前述诉讼也正因此而来。
除了该起诉讼外,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笔名)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应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一起诉讼是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并据此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九层妖塔》知产官司缠身,充分说明了该影片制作方对于知识产权的漠视。而此类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广泛存在的。一些从事网站设计的企业,帮他人制作网站时,随意从互联网上复制图片并随意使用,构成了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一些从事新媒体编发的企业,在发布消息时随意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也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甚至很多企业在被人告上法庭时还觉得很委屈——“同样的图片我在用别人也在用,凭什么就说我侵权?”这些其实都是对著作权以及知识产权无知和漠视的具体体现。
智仁IP律师提醒您,企业要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于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否则在今后的竞争中不仅会丧失竞争优势,还会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用了7个字,赔了14万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近日,因为在电影中擅自使用了他人创作的7个字作品,电影《九层妖塔》的出品方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