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见诸媒体的儿童安全事件频率高发,震惊全国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阴影至今尚未远离,2018年9月19日、20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童馨、得得贝两所幼儿园家长反映幼儿园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后经查实,当事幼儿园违反《食品安全法》,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司法部门予以查处。
一、儿童安全事件缘何如此频发?
儿童安全事件极容易形成敏感事件和热点话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家长对儿童安全问题的极度敏感加之自媒体时代爆炸式的信息传播速度,往往使得该类事件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核心;另一方面,虽然国内对儿童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但鉴于立法层面法律依据相对不足,违法成本偏低,儿童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峻,儿童意外伤害和侵犯儿童权益事件依然频发。
如何更好守护儿童安全,如何防止、减少儿童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如何进行伤害发生后补救,不光是所有家长都应当面对的问题,也是是所有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正视的课题。
二、儿童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分析
- 故意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儿童在教育、培训机构遭受到故意侵犯时,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些侵犯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其他儿童甚至其他儿童的家长或者其他任何主体。同时,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九条规定了十二种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疏漏或管理混乱、食品、药品、饮用水不符合要求、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措施、学生有特殊体质不宜参加教学活动、学生突发疾病未采取相应措施等造成学生伤害的,校方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教育、培训机构对儿童遭受意外伤害人身损害承担几乎完全的赔偿责任。即便损害并非是教育、培训机构故意造成的,教育、培训机构极有可能要仍对儿童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当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存在过失的,则可以减轻教育、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例如:儿童存在特殊体质但家长明知却不告知的,如因儿童从事不适合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的,可以认定该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明显过失,可减轻教育、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三、儿童安全问题的解决和救济途径
除了家长加强对儿童安全的关注和风险防范外,儿童教育、培训机构要进一步重视儿童安全和权益保障,同时应当转移自身法律风险,通过向保险单位购买保险的方式,为儿童安全问题提供更多的保障和解决措施。
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用于防止或降低因儿童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索赔的法律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由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表现形式丰富,可以包括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目前,我国常见的险种为场所公众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投保人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后,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的一些其他费用,如引起法律诉讼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诉讼费支付责任。但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不可抗力、或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情形导致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教育、培训机构投保后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及建议
教育、培训机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方面,被保险人要充分了解评估自身风险,及时调整保险额度,应做到选用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使拥有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应遵照政府颁布的法律及规定,对已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另一方面,要熟悉保险的理赔程序和赔偿处理,一旦发生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一定期限内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未经保险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不能改变和修理,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送交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儿童的安全问题,一直为国家和社会所关注,触动着每一位家长的神经,我们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都能远离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