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 认定平台企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数据是否具有整体性,数据权益人是否为获得数据进行了较大投入,数据能否给数据权益人带来流量和竞争优势。 - 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模式虽然不同,但只要双方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 数据利用人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从数据利用人的抓取行为有无经过数据权益人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有无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有无加重服务器运行负担、是否侵害数据权益人的权利、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等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
案号:(2021)鄂01知民初4307号、(2022)鄂知民终500号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美之修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透明生活(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1、基本案情
透明生活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日,享有“透明标签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网站名称为“透明生活”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化妆品成分数据的查询服务及化妆品类的商品广告。“透明标签”软件、官方微博及在“bilibili”网站上均使用了“Tomi透明标签”的标识。
美之修行公司是“美丽修行”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化妆品成分数据的查询服务及化妆品类的商品广告。旗下重点产品为“美丽修行”APP和BEBD大数据,已积累千万级的用户,长期处于ios榜美妆APP排名前列。
美之修行公司在“美丽修行”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展示的多种化妆品上,大量使用了含有“Tomi”标识的商品名称以及水印图案;此外,美之修行公司在上述互联网平台上展示的部分商品信息错误与透明生活公司在其互联网平台上使用“透明标签”软件展示的同种商品的信息错误情形一致。
透明生活公司以美之修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02、 裁判要旨
1. 如何认定平台企业的数据合法权益
平台企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1)数据是否具有整体性;(2)数据权益人是否为获得数据进行了较大投入;(3)数据能否给数据权益人带来流量和竞争优势;(4)平台企业获取、持有、使用数据符合法律规定、商业道德。
透明生活企业建立的数据库解决了消费者对具体化学成分信息不了解的问题,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构成公司的竞争优势,可以为透明生活公司带来商业合作和产品推广机会。最后,透明生活公司系合法提供网络产品。
2.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透明生活公司面向的网络用户群体是化妆品使用者,尽管与美之修行公司之间的经营模式不同,但只要双方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 数据利用人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二审法院认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收集和利用已公开的数据。数据抓取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从数据利用人的抓取行为有无经过数据权益人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有无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有无加重服务器运行负担、是否侵害数据权益人的权利、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等综合认定。
0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如何确定平台企业的合法数据权益、数据利用人获取、使用数据的正当性、数据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问题。二审法院对互联网数据权益作了较为细致的区分,对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了充分论证,为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引。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实现数据权益人、数据利用人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平衡,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也充分体现了在数据驱动型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为。既及时回应网络经营者的数据保护需求,也为当前尚不规范的数据竞争行为划定了相应边界,规范了相关市场中的数据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