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前员工为何猥亵却不构成犯罪?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又有新进展。昨晚,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又有新进展。昨晚,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之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按照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在之前的警方通报中,警方称,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7月27日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一、明明存在猥亵,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很多人可能疑惑,明明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为何却不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警方此次对其治安拘留处罚又是为何?
其实,这里面存在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区分问题,本案王某文即便存在强制猥亵的行为(目前也仅仅根据警方的通报提到王某文承认有过强制猥亵,至于是否存在并不能确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虽然违法了,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也不能定罪,就好比故意伤害行为,只要未达到轻伤级别,便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并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警方最后对王某文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顶格行政处罚,可能系基于认定王某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尚未到达犯罪的程度。至于如何判断强制猥亵的行为是否到达犯罪的程度,目前尚未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根据猥亵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方式、猥亵的场合、猥亵的次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根据本案警方的通报,王某文的猥亵行为发生在进入房间后,场所相对私密,且猥亵的次数只有一次,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相比本案另一个已经被批捕的张某,情节较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二、周某是否属于诬告陷害?
此前,王某文妻子曾多次为其丈夫发文称,王某文虽然犯了错,但是他的错远不及犯罪,并称周某在网络上的自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是诬陷,认为周某通过大闹阿里食堂等一系列操作,不仅误导了舆论,利用了大众的同情,透支了网友的善意,还导致其丈夫突成“猥亵犯”,丢了工作,失去了自由,让其家庭处于崩溃边缘。另据媒体报道,当得知王某文不批捕的消息后,王某文妻子表示,是否起诉周某,要跟王某文商量后再决定。那么,
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诬告陷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诬告陷害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是否存在无中生有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而本案中,根据警方的调查和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可知,该案中王某文确实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周某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至于周某通过自媒体进行控告的行为并不影响诬告陷害事实的认定,王某文的行为是否能达到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不是周某所能决定的,因此,根据目前网上披露的情况看,周某的行为不属于诬告陷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阿里事件”时间线
三、接下来王某文可以怎么做?
本案虽告一段落,作为王某文,接下来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王某文首先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拘留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此来评价十五日的治安拘留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及合理,而这结论也将很大程度影响后续一系列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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