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人下班回家,我看到她左手手腕处略有红肿。原来她单位培训“心肺复苏”,训练很辛苦,还要考试,考官也很严格,她抱怨这跟她们的本职工作毛关系都没有云云。
我说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医疗救护技能,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用上。前一周刚好我也听自己学校护理专业的一位老师上公开课,就是这个内容。当时我就很感兴趣,想真的实践学习一下,跃跃欲试。
夫人反驳说,我练了这种三脚猫的功夫,真要有人在路边昏倒,哪敢真上去救?万一出点事儿怎么办?
我毫不犹豫说:我敢,10月1日之后我就敢!
对,我说的就是《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种责任豁免,立法者的意图很明确,是希望能够避免我们前几年出现的诸多“见死不救”案件的频繁发生(如山东潍坊“餐厅殴打小女孩”案、广东“小悦悦”事件等),弘扬社会正能量。这《民法总则》第184条一出,必然会一扫国人的救助顾虑,放心大胆实施救助。
在美国和加拿大就有类似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旨在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无须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此法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需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184条救助人免责是一种完全的责任豁免。不论你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统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法律上无责,并不代表我就真敢随意救助。若是真遇到路人躺倒需要我三脚猫的“心肺复苏”,我还是会犹豫要不要上前救助。就算是有《民法总则》加持,我也会犹豫。毕竟人命关天。
这种犹豫其实也体现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从这个条文之前经过了三次修改,越来越强调对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一稿是部分豁免,即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二稿也是部分豁免、重大过失要担责,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受助者;三稿最后确定,一般过失、重大过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最终的三稿在引导社会风气上,必然有重要价值。但也会带来一些不可测的社会风险:救助人可能因为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给被救助者带来严重后果。
就算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也没有像我们《民法总则》走的那么远:如果救助人重大过失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还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因为前提正确,就不计后果。
我不知道什么样的价值导向是一定正确的,法律应当单纯鼓励积极救助,还是应当在积极救助与科学救助之间适当平衡?面对他人困境的袖手旁观,与无知者无畏的好心办坏事儿,都不可取。
我只清楚一点:如果现场有专业的救助人员,不具备专业救助能力的你还是不要冲过去实施救助行为了。因为《民法总则》只是说“紧急救助”损害免责,有专业人员在场,你就不算“紧急救助”了,《民法总则》也加持不了你。
再说几句题外话,据说一帮专家学者对此条款还在绞尽脑汁进行利益平衡的时候,这边厢多名两会代表就基于朴素的道德观提出要删去重大过失的救助损害责任。在短短的几天两会期间,这么多的议案,裹挟着《民法总则》这么多复杂的条款要点,代表们匆匆进行整体表决,就这么通过了《民法总则》。这个过程着实让人唏嘘不已。
民法学界多年研究,争议不休。被临时的民意代表大笔一挥,所有的纠结都烟消云散。我也不知该如何评价。
立法民主的前提是充分的知情。而充分知情必然要有充分的代表辩论程序,也需要职业的人民代表制度保障。然而我们的全国人大,一帮临时的代表在短短几天的会议中就做出如此重大的法案表决,是否草率了些?
安心地做一个好人 | 《民法总则》外行妄议之二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夫人下班回家,我看到她左手手腕处略有红肿。原来她单位培训“心肺复苏”,训练很辛苦,还要考试,考官也很严格,她抱怨这跟她们的本职工作毛关系都没有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