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则在广西发生的新闻引起了我的关注。而我之所以关注这则新闻,其实不是因为这个新闻多新颖,而是因为这个新闻对于法律人来说已经不能算是新闻了。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往下看。
2015年年7月,叶某在广西防城港某超市内购买了牛奶片和茶叶。随后,其以所购买的牛奶片配方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以及茶叶预包装标签未标示食品配料表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购物货款338元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3380元。
2015年11月,防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红茶货款68元;原告退还被告涉案红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叶某不服,上诉到二审。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及其防城分公司辩称,买家叶某以“职业打假人”身份不止一次从公司下属超市购买标示不合格商品索取高额赔偿。叶某的行为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关于本案,我暂且不论到底谁胜谁败。因为,之前这样的新闻已经司空见惯。而我今天只想带你了解职业打假人与法律的某种特殊的联系。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很长时间之前的王海打假案。这个案子轰动全国,影响很大。而这样的案子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王海开创了一个先例:以法律之名,行谋生之事。
那么,他们是如何以“以法律之名,行谋生之事”呢?我且带你了解一下我国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新法,已改为三倍)。”
这样一来,职业打假人其实就是在明知是商场或超市售假的情况下购假并要求索赔从而进行营利的一类人。
在此之后,一批“以法律之名,行谋生之事”的职业打假人开始行走于江湖。
多少年来,这样一批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的空白赚得盆满钵满,满载而归,好不快哉!
职业不分贵贱,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可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成了许多职业打假人利用的工具,这不得不让人心寒。
当然,我们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理所应当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权利是可以被滥用的自由。
或许,滥用权利是法律不可防控的风险,而这却成了许多职业打假人谋生的契机。
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也开始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了,现在连最高人民法院都支持了所谓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一条的解释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从一方面来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不良商家造假、售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有给职业打假人“正名”的嫌疑。
其实,我也不是去想当个愤青,而是为我国出现职业打假人的现象感到痛心。一开始的时候,消费者的打假现象还是可以理解并予以支持。而如今现在,职业打假已经慢慢演变成了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化行为,是一个幕后团队在操作,使得这场所谓的“消费正义”越走越偏。
我认为,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职业打假人的现象应该会有效遏制,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并不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会倒逼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所以,未来,我们满怀期待……
有一种职业:以法律之名,行谋生之事
作者:张超来源:海坛特哥

近日,又一则在广西发生的新闻引起了我的关注。而我之所以关注这则新闻,其实不是因为这个新闻多新颖,而是因为这个新闻对于法律人来说已经不能算是新闻了。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往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