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防喷淋无故爆破致损,谁应担责?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消防喷淋作为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固定消防设施,具有价格低廉、灭火效率高等特性,但是往往被人忽视。谁承想被遗忘在角落里的消防喷淋一次无故的爆破竟然会引出如此之多的困惑与纠纷。

消防喷淋作为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固定消防设施,具有价格低廉、灭火效率高等特性,但是往往被人忽视。谁承想被遗忘在角落里的消防喷淋一次无故的爆破竟然会引出如此之多的困惑与纠纷。
案例简介
2018年4月,正在西安某商场中控室值班的小陆接到了某商铺业主的电话,业主称其隔壁房间漏水,且水势较大。随后小陆及物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查看。经过初步勘察,水源乃是某商铺室内消防喷淋跑水,水由商铺流至公共区域。因室内无人,物业工作人员立即关闭该层喷淋管总阀门,并打开泄水阀进行泄水,同时用消防沙袋对公共区域积水进行封堵,防止水势蔓延造成邻家及公区更大的损失。但是此次跑水仍然造成了该商铺重大的财产损失,也让相邻房间墙面被泡、墙皮脱落。
物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商铺业主,告知业主消防喷淋损坏漏水,消防系统无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48小时内必须恢复及注水,业主须尽快更换喷淋头。但是业主表示:消防系统属于公共设施,无故自爆属于质量问题,自己并无更换义务。而后物业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业主时,业主表示须由物业公司先行赔偿自己的损失后方能配合更换消防喷淋。物业公司则表示业主商铺内消防设施属于业主自用设备,物业公司不可能承担业主损失。业主回复既然物业公司认定室内消防喷淋属于业主自用,则是否更换也与物业公司无关,自己更无配合义务。
法理分析
焦点一:室内消防喷淋是否属于公共设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础部分,通道、楼道、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本案中,虽然消防喷淋安装在室内,但是从其功能性上讲,它不仅可以保障商铺内的消防安全,更是维护全楼安全之必需的消防设备。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应认定室内消防喷淋属于公共设施。
焦点二:室内消防喷淋无故爆破,应由谁承担损失?
针对室内消防喷淋无故爆破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应当分为两个方面来讨论,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责任主体。
首先,事故发生后应当核实确定消防喷淋爆破是否属质量问题,是否仍在质保期内。
第一,如在质保范围和质保期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二,若产品不在质保范围或者已过质保期,则应当确定室内消防喷淋日常的维修及养护责任由谁承担。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本案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分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因室内消防喷淋属于商场公共设施,并且是商场消防防火的重要设施,因此物业公司有责任维修养护室内消防喷淋。
其次,在室内消防喷淋爆破后若因外部原因导致损失扩大亦应分情况处理。
第一,若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职责,导致损失在事故发生之后进一步扩大,则可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作出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尽职规定,根据过错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第二,若业主不予配合,导致了事故发生后损失的扩大,则可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业主或者使用人不予配合造成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业主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损失的扩大就应当要求业主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失。
律师建议
在处理此种突发状况时,如何快速止损,防止损失的扩大尤为重要。物业公司在发现室内消防喷淋爆破时应当先关闭喷淋管总阀门,打开泄水阀进行泄水,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取得业主的配合,若业主不予配合,则应在对现场状况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强制破门进行抢修,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损害控制之后,物业公司与业主应当积极协调后续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提醒广大业主,不要因为情绪而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修缮,造成其他业主的安全隐患。当业主人身财产受有损失时,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是途径获得赔偿,切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拒不配合物业公司的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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