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柯某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柯某某,1982年2月2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小学文化,捕前住西吉县新营乡玉皇沟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生育两个孩子。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柯某某由于忙于事务,少于回家,未能尽到家庭责任,引起被害人杨某某不满,二人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
2015年10月份以后,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又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柯某某逐渐对被害人杨某某记恨在心,遂产生杀死被害人杨某某的念头。
2016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K8230黑色长城轿车与被害人杨某某从西吉县城返回西吉县新营乡玉皇沟村石蛤蟆组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柯某某便产生以制造车祸的方式杀死被害人杨某某的念头。当车行驶至西吉县新营乡玉皇沟村石蛤蟆组的村道时,被告人柯某某将车开出路面,从山坡上翻下,自己跳车逃生。事发后,被告人柯某某见从车上甩出的被害人杨某某没有死亡,又上前骑到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上用双手猛捏杨某某的颈部,杨某某反抗时,被告人柯某某又将杨某某从地坎上推下,双手用力扳折杨某某头颈部,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系他杀。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柯某某因琐事预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柯某某因家务琐事对其妻怀恨在心,采用极端行为,在制造车祸杀害被害人杨某某未果的情况下,用双手猛捏杨某某的颈部,杨某某反抗时,又将杨某某从地坎上推下,双手用力扳折杨某某头颈部,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无异议。
西吉男子仅因家务琐事残杀妻子一审判死刑
作者:赵军万来源:固原中院

12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柯某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