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起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提出的异议为主管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则是在法院具有主管权的前提下,当事人以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的异议。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有遇到当事人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实际上混淆了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为便于厘清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之区别,笔者特撰写本文,以希提供一定借鉴。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区别如下。
01 处理范围不同
1、主管权异议处理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涉及的是法院对相关争议有无审判权的问题。
2、管辖权异议则是在法院具有主管权的前提下,解决法院系统中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02 提起期间不同
1、主管权异议的提出期间应以是否存在具体规定确认。
在存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管权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最常见的如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主管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异议应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的主管权异议实际属于答辩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均可以提出。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为例,该案中原被告就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主张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应提交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以答辩方式提出主管权异议,法院也采纳笔者的上述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主管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不属于其主管范围,也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2、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03 异议成立的处理方式不同
1、主管权异议成立,即法院认定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由受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04 异议不成立的处理方式及救济途径不同
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主管权异议不成立时法院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借鉴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00页)的观点“当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另行处理异议;而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法院一般采用通知的形式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在主管权异议不成立时,法院通知被告异议不成立即可。但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仍会以裁定方式驳回主管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情形,不包含主管权异议。因此,无论法院以通知或者裁定方式驳回主管权异议,笔者认为均不可以就主管权异议单独上诉。
2、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受诉法院裁定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谈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之区别
作者:林安宁 颜木明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前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