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强拆是指行政主体在既没有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更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等,径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由于拆除方式缺乏科学、规范甚至是简单、粗暴,往往会造成公民财产不应有的损失,轻者激化官民矛盾,重者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住宅罪。
笔者在代理原告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中,觉得双方对强拆问题都没有准备好。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某年4月1日,A街道办事处派员找坐落在B村集体土地上的C厂房的负责人谈话,认定C厂房是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在相关条件没有谈妥的情况下,次日上午,A街道办事处即组织街道及B村委会工作人员将C厂房强制拆除。庭审中,B村村委会称是村委会自己行为,与A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最后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A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扫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依法强制拆除要分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有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组织强制拆除,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时,村委会为了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减轻败诉压力,会主动承认强拆是村委会单独行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对此,由于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无行政执法权,法院对上述辩解理由一般不予认可。这可以在最高法相关裁判中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5164号《行政裁定书》中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说明》可相互印证,证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拆除了当事人房屋。案涉被强拆房屋位于被诉行政机关辖区范围内,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强拆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在(2018)最高法行申952号《行政裁定书》中说,结合小店区政府向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函中关于“尚未拆迁到位的建筑物,在土地出让前,由小店区政府负责拆除或处罚到位”的说明,平阳路街道办工作人员亦在拆迁现场的事实,以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中关于案涉拆除行为系政府拆迁的认定,即便山西金鹰投资有限公司、社区居委会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也应当视为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即使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这是《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的必然结果。
上述分析说明,行政机关在强拆前有许多功课要做,不能因时间紧、任务重而越过法定程序,更不能因怕败诉而将村(居)委会推出来担责,村(居)委会不具行政主体资格,让其担责,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认为:“一些违法建筑已经存在10、20年,多存在几天又如何?关键是要把事实搞清楚,把工作做细,让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的相关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有所理解和认识。复议和诉讼也是一种教育过程,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直到全部救济手段用尽,才进入强制执行,或者在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缓解紧张关系,防止矛盾激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明确,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上述司法裁判遵从了这个原则。最高法在违法强拆建筑赔偿案件中是否属于合法财产的认定的判决中说(【2019】最高法行赔申873号),被拆建筑物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赔偿,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生活物品等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所以,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前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径行违法强拆,要注意制作、保存证据,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和请求行政赔偿时有充分证据支持。主要方法有:
一是可以向当地警方报警,让警方判明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行为,还是民事主体的毁坏行为;
二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求助政府给予答复,据以确定强拆主体;
三是借助民间第三方力量对案涉动产、不动产进行公证、鉴定、见证等;
四是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相等,以确定强拆人员特别是组织指挥人员直至确定强拆主体。
做好上述工作, 不仅有利于准确确定被告,而且能得出有利于已的行政赔偿裁判。
强拆!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张以军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这里的强拆是指行政主体在既没有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更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等,径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由于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