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长期以来住房建房的基础条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强房屋的建设管理能够提高房屋质量,有效保障农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长期以来住房建房的基础条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强房屋的建设管理能够提高房屋质量,有效保障农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指导意见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而制定。
一、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具体方式
(一)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以及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因此,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城镇居民不是村民,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具备宅基地的申请资格和条件。
(二)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四种途径
其一: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只能二选一。其二: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申请集中居住和宅基地只能二选一。其三:依法取得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其四:无法通过前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提供宅基地空间,并严格审批。
总之,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集中居住;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建筑面积;三者只能选其一,在无法通过前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情况下,可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提供宅基地。
二、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67(200)平方米及申请条件
(一)“一户一宅”用地标准及檐口高度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多地少地区宅基地不得超过167平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米,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也就是说,农村房屋需按审批和规划进行建设,一般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四百平米(不考虑悬挑、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比例)。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且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两个(含)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名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经村委会同意,客观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四、历史问题及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逐步进行整治。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
五、各级管理主要职责

六、结论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农村房屋建设;预防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及宅基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通过对用地标准的规定及历史问题的处理,有效控制和利用土地,缓解土地资源的紧张;通过村庄规划,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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