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的出台背景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的出台背景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优先推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交通、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山东是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省份之一,在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上取得长足发展,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国前列。
鉴于国家层面目前还未出台统一、专门的公共数据开放法律法规,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探索问题解决路径,加快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措施,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发挥公共数据的价值,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管理体制
1、明确公共数据与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
(1)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按照《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数据的适用范围,与其他地方现有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相比,适用范围更全面。
(2)公共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2、确立工作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
3、明确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公共数据开放重大事项,鼓励、引导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4、强调数据安全保护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保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已成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实际进行规定:
一是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二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作出规定,明确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要求。
(二)建立开放机制
1、数据开放主体
数据开放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重点和优先开放数据范围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优先推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交通、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对此,《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进行了相关针对性地规定,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3、开放清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类型、条件和更新频率,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职能职责变更,申请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4、数据开放方式
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
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公共数据,可以有条件开放;其他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开放。
针对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在经依法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脱密处理,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5、数据获取方式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开放公共数据,可以通过提供数据下载,提供数据服务接口,以算法模型提供结果数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6、数据质量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脱敏、脱密、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维护。
(三)优化平台建设
1、开放平台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完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并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2、数据纠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建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3、平台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
4、权益保护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
(四)鼓励合法利用
1、鼓励数据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发展。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基础工具或者环境。
2、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遵守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终止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
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公共数据开放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形。此时,如果直接予以处罚,则往往容易打击大家的积极性。
对此,根据《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的规定,如果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为了避免扩大影响,同时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地鼓励推动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尝试。
对于违反本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过程中,未遵守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终止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数据开放单位的应对办法
2021年,我国开始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是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首先遵守的法律规范内容。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需要建立过数据保护体系,配套相关制度,方可更好的合法合规的对公共数据进行开放。
在《办法》中特别明确规定,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的出台与施行,将有利于更好地将相关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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