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一个让法学界沸腾的名字。
2016年10月18日,最高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送达被告人辩护律师巍汝九,通常一审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后7天内执行死刑,贾敬龙命悬一线。
基本的案情公众已然知晓,坊间传言很多,而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大致可以推知如下:
2013年,贾敬龙因房屋改造与村支书何建华结下怨恨,产生报仇想法。事后,贾敬龙购买了射钉枪等作案工具,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
2015年2月19日4 时许,在村里的团拜会现场。贾敬龙走到何建话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打了一枪。贾敬龙开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追赶的村民用汽车撞停。贾敬空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控制,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是检察院指控事实的大意,被告方未提出质疑,但有几点辩护意见:
其一,本案有自首情节。案发当日凌晨贾敬孔已编辑好表达自首意愿的短信并设置为群发,案发后因被他人撞伤未能到达预定的投案地”长丰派出所“,系本人意志外因素。且贾敬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成立自首。
其二,本案的犯罪对象特定且与民间纠纷引起,也与管理不适当相关。村支书何建华强拆贾敬龙住房,虽有《拆迁协议》为依据,但此协议是在强行、强制之下违背自愿原则的无效协议。犯罪过程中,贾敬龙指针对何建华一人,对象特定。
法院并未采纳辩护律师观点,判决书逐条分析如下:
“……经查,被告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驾车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辩解和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认定被害人何建华领导的北高营村委会拆迁贾敬龙房屋属于违法强拆的证据不足,故对辩解和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贾敬龙的辩护人所提贾敬龙所提贾敬龙的犯罪对象特定,不具有对社会公众的危险性的辩护观点……正月初一的团拜会上在公共场合将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其行为影响及其恶劣……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律师的这三点意见,有两点法纳君以为是中肯的:
一、关于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贾案中,贾敬龙杀人前事先编辑了自首短信,虽未即时发送,可见其有自首之意。至于杀人后为何没有发送,可以从当时的具体情况了解:从杀人后开车去派出所到被群众撞停,时间比较紧凑,未来得及发送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根据地图显示,贾敬龙开车的方向与前往派出所方向吻合。法院认定不成立自首,着实牵强。
二、关于拆迁的合法性。贾敬龙父亲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比贾案,能符合的只有第一项,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根据判决书中贾敬龙父亲的证言姐姐的证言,“因她父亲不在分房协议上签字,村里就不给奶奶办理养老金,在她父亲签字之前奶奶和她目前的养老金被村里扣了,到现在也没补发。她父亲不签字,她伯伯和叔叔家分房也会受影响,他们几家对她家有意见。”这些证言并未经法院查证属实,即便确认,能否构成胁迫也是一个问题。
不过退一步讲,《房屋拆迁协议》成立,并不意味着拆迁行为合法。从判决书上看,看不出法院对拆迁的合法性作过深入调查,在判决说理部分也仅仅以一句“认定被害人何建华领导的北高营村委会拆迁贾敬龙房屋属于违法强拆的证据不足”草草了解。”
从回应辩护人观点的角度看,这或许是勉强足够的。但就法院的职能来说,这些远远不够。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近似,诉讼模式上采职权主义。这意味着,法院除居中审视控辩双方的观点外,还肩负调查案件事实的职能。对于控辩双方并未提及,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应该查明。
况且本案辩护人已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拆迁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的应对显然过于消极。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无从得知关于拆迁行为的权威事实认定,而只能从坊间传闻推测真相:
2013年5月7日,距婚期18天,“多名不明身份人士强行用钩机拆除楼房主体,贾敬龙在楼房内不肯离开。”贾敬媛说,当时他们动手打人,贾敬龙妥协后也被打伤,她报警后贾敬龙到派出所录了口供。(凤凰网报道)
“法院对住宅强拆的否定,没有看到它从行政法上予以解说。本案涉及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强拆。村民会议做的拆迁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当拆迁遭到被拆迁者的异议后,村长是否能代民间保安去强制拆迁?是否应该提交法院来解决?“,这是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刘红的质疑。
就本案目前媒体披露的资料来看,村民会议作出的拆迁决定是配合市政府的拆迁部署,但是有无市政府的授权尚未明确。至于强拆行为本身,很难说是合法的,但偏偏法院认为:违法强拆证据不足。
从法理上看,即便《拆迁协议》成立,村委会也无权强拆。随着立法的进步,我们将逐渐废除行政强拆,未来的合法强拆,只可能是法院的强制执行。
当然,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生效,行政强拆的可能性依然可能存在。如果将村委会的强拆视为行政强拆,其主体必然是行政机关。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非行政强拆的适格主体,而只可能是行政机关委托执行的主体。关于这一点,法院并未查证。
况且,根据宪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人身财产设置限制的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一个国务院条例。只是,一个条例而已。然而,它常常比法律更有效。
这真是,中国司法之怪现象。
说个题外话,考虑到潜在危险,司法强拆也有收紧的趋势。法纳君来说说广州的案例。
“因广州杨箕村改造工程产生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共有29件,涉及的村民有18户,1件由法院强制搬离。可惜的是,2012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杨箕拆迁空地内一栋5层待拆居民楼上,40岁的杨箕村民李洁娥纵身跳下当场身亡。据目击者称,跳楼前李洁娥曾散发遗书,称此举与其房屋被拆迁有关。
其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内部通知,对农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村民要求腾空宅基地的纠纷不再受理、不再强制执行”。(法律讲堂微信公众号)
三、关于犯罪对象的特定性。贾敬龙作案的现场是春节团拜会,所谓团拜会,“是一种集体祝贺节日的礼仪形式。在中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常在农历正月初一(春节)前夕举行团拜会。”(百度百科)
这意味着贾某杀人的现场人数较多,容易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论证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
最高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一出,绝大部分律师都持否定态度,学者纷纷撰文抨击最高院的裁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死刑应该慎用,贾案成立自首,拆迁行为不合法,贾敬龙罪不至死。北大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更是呼吁,以贾敬龙案件为标志,废除死刑。谈到维持死刑制度最有力的论点,犯罪预防理论,张千帆评论道:
“社会功利论的更一般主张是传统法家的“重刑去刑”论,认为极刑有助于震慑危险犯罪,迫使潜在罪犯三思而行。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死刑判决对其他潜在罪犯产生显著的震慑效果,从而减少杀人凶案,那么或许可以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维持死刑。维持死刑的惟一正当理由是保护人的生命,而政府有义务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目的和手段的合理相关性。“
这就扯远了,回到贾敬龙,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地反对适用死刑,为何贾敬龙还是难逃一死?
网友评论道,“因为他是假敬龙,不是真敬龙“,龙是中国古代皇权的象征,可以延伸理解为政府,”假敬龙“是对党与政府缺乏敬畏的表现。
这是政治了。莫谈国是,可……不吐不快。
我们生活的这个年代,总有把一切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的习惯。“万事万物皆有联系“,这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我们当然不敢说是错的。
问题在于,每一个领域,自有它本身的规律:学术讲政治,无以谈独立;艺术讲政治,无以分美丑;司法讲政治,无以论是非。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能分开的时候还是尽量分开吧。都扯到一切,只能是一团浆糊。
法学家的理想状态是不问政治:在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他只需要诉诸法理。可是前几年,坊间传闻,我们最高院的某位领导就表示过,“不杀夏俊峰,天下大乱。“
我当然希望,这仅仅是传闻。
最高法,请刀下留人。
最高法,请刀下留人
作者:诉诸法理的法纳君来源:法纳刑辩

贾敬龙,一个让法学界沸腾的名字。 2016年10月18日,最高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送达被告人辩护律师巍汝九,通常一审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后7天内执行死刑,贾敬龙命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