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攻——债务人的那些事05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1公司 当公司出现《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先由股东会做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我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1公司
当公司出现《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先由股东会做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我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的存续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继续的经营与管理,从而影响到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由股东会决议。而破产程序给公司和股东带来的影响,相较于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来说,就如同海啸一般,当海水退去后,有的公司被宣告破产,股东颗粒无收;有的公司股权变动,股东股份严重缩水或消失。因此在当时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破产的申请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北京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4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股东会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徐中法(2009)第207号文件,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意债务人破产的相关议决。
综上,当公司作为申请破产的主体时,其应当向法院提交股东会同意破产的决议,当然不同类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有不同的,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所以在做破产申请的表决时要注意决议的主体。
2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那么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能否直接申请自己破产哪?三个字: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不能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当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012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复: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同时由于其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因此也不能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
3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从该条字面上看,申请民办学校破产要具备1、资不抵债;2、无法继续办学;3、已经被终止。当然上述三个条件相对于《企业破产法》而言过于苛刻,使申请民办学校破产成了空中楼阁,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对教师和学生的影响,教师没有了生活来源,很难继续在学校内从事教育工作,同时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因此继续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其破产申请的条件,不利于受教育者和民办教育主体的权益,同时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实现,希望该法中关于破产清算的部分向《企业破产法》靠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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