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到,“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 而债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债权人往往为更快占有、取回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将债权予以转让。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通知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生效成为争议焦点。那么,如果你是债权人或受让人,你会选择通过什么方式有效通知债务人呢?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只对债权转让作出较为简单的规定,那么债权转让由谁通知,如何通知,还需要注意什么,以下可结合案例可以进一步理解。
债权转让由谁通知
从目的层面,债权转让通知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因此在不影响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将通知的重点放在债务人是否实际知晓真实的债权转让事宜,而不宜限制通知主体。
(一)债权人作为通知主体
债权人作为所转让债权的当事人,拥有债权转让的主动权,熟悉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其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效率更高,也更具有真实性,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文义。
(二)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
实务中,相较于债权人,受让人对债权转让事宜更为重视,如果债权人在达成转让协议后不履行通知义务,会导致债权转让失去意义,因此,应认可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 案例:(2019)赣民再141号
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并没有限定通知主体,因此,债权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已履行通知义务,故叶某辩称周某没有通知义务,需要周某本人确认的意见,不予采信。
债权转让如何通知
(一)债权人、债务人及受让人签订协议
债权人、债务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三方应当当面在协议上盖章或签字(捺印),此种方式最为妥善。
(二)邮寄通知
如果采取邮寄通知,若债务人是自然人,建议联系方式填写其身份证上的住址;若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建议联系方式填写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住所地,邮寄单据、物流信息截图、通知书原件等注意留存。同时建议从填写邮寄单据、文件装袋至寄出全程录像以证明所邮寄文件内容。
· 案例:(2018)京民终135号
法院认为:受让案涉债权的建投中信公司向中宏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就债权转让的事实登报通知债务人,其通知的内容亦能够使债务人明确得知债权让与的相关事宜,建投中信公司的上述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妥。
(三)登报公告通知
如无法联系到债务人,还可以选择在省级以上(含)的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登报通知是一种合法的方式,也具有时间性、公开性和广泛性,与单个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另,登报公告期一般认定为60日,如参照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新规定,公告期将同步调整为30日。
· 案例:(2016)最高法执复47号
法院认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是,从结果来看,加州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义务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加州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四)诉讼方式通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除了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育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能够转让。
(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可以签署书面转让协议,也可以不签署书面协议,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方式转让。但签署书面协议能避免大多数争议,也能避免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可就债权能否有抵押、担保,抵押或保证合同是否随债权转让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或请求重新办理抵押等。
(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能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如何有效通知债务人?
作者:方志鑫

前 言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到,“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 而债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债权人往往为更快占有、取回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将债权予以转让。